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土地有计划开发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部门,土地权属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按照.三旧 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政策、危破旧房改造政策等,在城市更新规划范围内,对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以及对危破旧房进行整治 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更新遵循。政府主导 市场运作,统筹规划,节约集约。利益共享、公平公开 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益优先。尊重民意、切实改善民生 城市更新应当提升城市基础设施 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营造干净。整洁 平安、有序的城市环境。第五条,城市更新应当有利于产业集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更新应当引导产业高端化,低碳化、集群化 国际化发展 支持金融、科技 总部经济、电子商务 文化体育等现代服务业 推动制造业高端化发展.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以总部经济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城市更新应当推进产业项目集聚、引导落后产业整合和升级改造,推动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资源和要素集中,并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功能,发展以优势产业 产品、链为主导 关联性强,集约度高的产业集群.第六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历史文化保护,延续历史文化传承。维护城市脉络肌理.塑造特色城市风貌.提升历史文化名城魅力、城市更新应当根据不同地域文化特色。挖掘和展示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旧村落.历史建筑等文化要素和文化内涵,传承城市历史 发挥历史建筑的展示和利用功能。实现历史文化产业保护与城市更新和谐共融 协调发展.第七条,城市更新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施应当结合更新地块实际、科学规划、针对区域不同特点。制定改造策略和控制标准 做到因地制宜、疏密有致 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和战略布局,第八条、城市更新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完善更新区域内公共设施。充分整合分散的土地资源。推动成片连片更新 注重区域统筹,确保城市更新中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优先建设。同步使用,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提升城市机能。城市更新应当注重土地收储和整备 按照片区策划方案确定的发展定位、更新策略和产业导向的要求,加强政府土地储备,推进成片连片更新,第九条、城市更新应当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机制 尊重和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益 合理调节村集体、村民 原权属人 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和政府公共利益。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引导、激励相关利益主体积极参与改造。实现利益共享共赢。第十条、城市更新改造应当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城市更新应当结合城市发展战略,依托项目自身禀赋和地块周边特色,以开发重建、整治修缮,历史文化保护等分类方式.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市政府成立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负责审议城市更新重大政策措施,审定城市更新规划。计划和城市更新资金使用安排.审定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及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低效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利用和城市危破旧房的更新盘活。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负责拟订城市更新政策,拟定城市更新规划 组织编制城市更新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指导和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审核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多渠道筹集资金,运用征收和协商收购等多种方式 组织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土地整合归宗.土地整备,推进成片连片更新改造。统筹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管理和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加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督和考评,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办理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第十二条。各区政府是城市更新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组织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组织本辖区城市更新改造计划和相关方案编制,依法组织开展拆迁安置 建设管理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区城市更新部门组织本辖区城市更新的具体实施工作 街镇办事处,镇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配合区政府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三条.下列土地申请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后,可列入城市更新范围.一.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二 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 厂区、用地,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以及产业低端。使用效率低下的原厂房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要求的厂房用地.五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布局散乱,条件落后 规划确定改造的旧村庄和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六、由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的对棚户区和危破旧房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更新改造的区域。第十四条,城市更新方式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方式.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为主的更新方式,主要适用于城市重点功能区以及对完善城市功能,提升产业结构,改善城市面貌有较大影响的城市更新项目 属历史文化名村 名城范围的。不适用全面改造.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建筑局部拆建 建筑物功能置换 保留修缮 以及整治改善.保护,活化、完善基础设施等办法实施的更新方式.主要适用于建成区中对城市整体格局影响不大,但现状用地功能与周边发展存在矛盾,用地效率低。人居环境差的地块。在城市更新中,对历史文化街区及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类建筑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规划要求进行保护,鼓励合理的功能置换.提升利用与更新活化,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可以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区政府及其部门作为主体 也可以由单个土地权属人作为主体,或多个土地权属人联合作为主体。综合运用政府征收,与权属人协商收购、权属人自行改造等多种改造模式、危险房屋的治理 按照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城市更新通过市场运作的,应当选取与更新规模,项目定位相适应,有资金实力 开发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诚实守信的企业。第十六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常态的基础数据调查制度,组织指导各区政府开展城市更新片区的土地,房屋、人口、规划.文化遗存等现状基础数据的调查工作、建立城市更新数据库,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应当定期更新.市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屋地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城市更新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和交换机制.第十七条。城市更新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市城市更新部门组织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库,对符合条件的更新项目的科学性 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第十八条 旧城镇更新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可以设立公众咨询委员会、公众咨询委员会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问政于民,保障公众在旧城镇更新中的知情权,参与权,旧村庄更新改造可以设立旧村改造村民理事会 旧村改造村民理事会遵循.一村一会,的原则.由改造的旧村发起。可以制定工作章程、于改造启动阶段成立、至改造完成时终止,村民理事会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 协调村民意见征询,利益纠纷和矛盾冲突。保障村集体和村民在旧村庄更新中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旧村庄更新.第十九条.城市更新应当与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相结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城市更新之机进行违法建设。各区政府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对借城市更新之机.违规建设或抢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严厉查处.杜绝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第三章 更新规划与方案编制.第二十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定。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应当明确中长期城市更新的指导思想.目标,策略和措施,提出城市更新规模和更新重点、第二十一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依据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划定城市更新片区、第二十二条 划定城市更新片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 二 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三,符合成片连片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一个城市更新片区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第二十三条。纳入城市更新片区实施计划的区域、应当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片区策划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更新片区发展定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产业方向及其布局.二.城市更新片区内更新项目的具体范围.更新目标。更新模式和方式 拆迁补偿总量和规划控制指标 三,城市更新片区内城市设计指引 四 城市更新片区的实施经济分析及资金来源安排.五 需要分期实施的。列出分期实施的地块,项目 和时序,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六。历史文物资源及保护方案,七.其他应当予以明确的内容,第二十四条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注重保护城市特色资源,延续历史文化传承.塑造具有广州特色的城市风貌,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育 活化,二.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鼓励增加公共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绿色更新。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面积结合片区策划面积规模,原则上不少于策划方案总面积的30,三,应当充分开展土地。房屋.人口的现状数据调查,测算改造成本和权益面积,按照可实施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规划建设总量。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公众、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的其他主体等各方利益的平衡。第二十五条.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制定.并应当按程序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论证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由市城市更新部门提交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 第二十六条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经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定后 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由市城市更新部门或区政府依据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报告.提出规划方案意见.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市政府批准、第二十七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包括片区计划 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各区政府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城市更新部门申报纳入下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土地权属人可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城市更新部门申报下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计划项目,第二十八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统筹,协调,经征求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意见后、拟订年度城市更新项目计划、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定,所需资金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发展改革部门投资立项所确定的资金来源予以安排、其中属于财政投资项目的、还应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可以结合推进更新项目实施情况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进行定期调整、当年计划未能完成的.可在下一个年度继续实施,第二十九条 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区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更新片区策划方案以及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规范。第三十条.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经专家论证 征求意见。公众参与、部门协调.区政府决策等程序后、形成项目实施方案草案及其相关说明.由区政府上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协调,审核。市城市更新部门牵头会同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召开城市更新项目协调会议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协调会议应当重点审议项目实施方案中的融资地价、改造方式,供地方式以及建设时序等重要内容。涉及城市更新项目重大复杂事项的,经协调会议研究后。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研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审议 协调.论证成熟的。由市城市更新部门向属地区政府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区政府应当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涉及表决、公示事项的 由区城市更新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 表决 公示符合相关规定的 由区政府送市城市更新部门审核。第三十一条。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向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提交审议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通过后,由市城市更新部门办理项目实施方案批复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应在市城市更新部门工作网站上公布,第三十二条。微改造中的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整治修缮项目 纳入年度城市更新项目计划后、由区政府负责审核.但涉及利用市城市更新资金的 应当征求城市更新部门的意见、已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危险房屋治理采取拆除重建方式的.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城市更新部门的意见.第三十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由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统一窗口。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原则。集中受理立项,规划,国土等行政审批申请并批复 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服务制度 建立申请主体和审核部门的协调反馈机制.督办手续办理进展,协调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各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议定事项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办理后续行政审批手续.并按照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的有关方案实行并联审批 限时办结.不得重复审核。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符合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审批规定的 可以纳入绿色通道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用地处理.第三十四条 对于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需要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进行拆除重建的 应当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应当与政府签订完善处置土地征、转.手续的协议 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三。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土地现状用途和现行规划用途均为工业用地的 可由现土地使用权人按自行改造完善规划、用地手续,四,已按 三旧.改造政策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后安排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地的复建安置用地、应当抵扣留用地指标 指标不足的,可采取村集体申请预支留用地指标等方式解决。也可采取无偿移交一定比例用地的办法申请供地,改造范围内的农用地、符合边角地,夹心地 插花地的、不需要抵扣留用地指标。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完善机制.加快推进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第三十五条。旧城镇更新项目由区政府按照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组织落实补偿完毕后 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供地申请,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程序,组织地块出让。旧厂房更新项目,政府收储的,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政府按规定组织土地供应,允许自行改造的,由原产权人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完善土地出让手续并变更土地权属证书、旧村改造项目用地.村集体可选择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或按规定转为国有土地,复建安置地块只能确权给集体经济组织、转为国有土地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融资地块转为国有土地,可采取公开出让给市场主体或协议出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全资子公司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按规定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组成的合作企业等方式供应土地,第三十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不超过相应用途经营性用地的最高出让年期。以改建扩建方式实施且用途不改变的.其出让年期与原土地出让合同保持一致.涉及用途改变的,其出让年期不超过相应用途经营性用地的最高出让年期 第三十七条.城市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现状土地,房屋涉及多个权属人的、应当进行土地归宗后由同一个权利主体实施改造、除政府依法征收的以外 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权属人可以通过向国土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收购进行土地归宗 也可以由多个权属人签订协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规定以权属人所拥有的土地房屋权益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土地归宗.第三十八条。更新项目改造地块与城市更新片区不一致时,应当将边角地,插花地 夹心地纳入改造范围 属于自行改造的项目,由土地权属人将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进行土地归宗或与相关土地权属人联合改造。第三十九条,城市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外地块之间土地的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应遵循,面积相近、价值相等。双方自愿。凭证置换,的原则。第四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实施更新改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兴建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进入交易市场。第四十一条。历史上已由国土房管部门作出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或者同一楼栋.或同一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单元已办理国有土地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根据有关土地.房地产登记办法以及现行政策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国有土地房地产登记、第五章.资金筹措与使用。第四十二条,城市更新可多渠道筹集更新资金来源,包括,一 市。区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改造资金及各级财政预算中可用于城市更新改造的经费。二 国家有关改造贷款政策性信贷资金。三、融资地块的出让金收入,四,参与改造的市场主体投入的更新改造资金,五,更新改造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人自筹的更新改造经费.六、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第四十三条,市 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日常工作经费。加大财政对于更新改造资金支持力度,市。区政府应当安排城市更新资金。城市更新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区土地出让收入和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第四十四条、城市更新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编制及动态修编 二,城市更新项目的前期基础数据调查及数据库建设。三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四.更新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 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投资、五,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土地征收,协商收购及整备.六 城市更新项目经济难以自身平衡的扶持专项补助以及启动。七。城市更新政策理论 技术规范等研究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途中。其资金来源是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符合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其余则在财政安排的其他资金中安排 第四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性整治更新改造项目 整体纳入更大范围片区改造区域,筹措改造资金,不能实现经济平衡的 由城市更新资金进行补贴。城市更新资金优先安排微改造项目 重点用于消除居住安全隐患。完善各种生活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改善更新改造范围内路,水,电。气 消防,排污、环卫。通讯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区域人居环境质量.鼓励社区微改造范围内的居民采取自主配合投入的方式.参与社会微改造、被依法鉴定为危破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单栋建筑、依据城市危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 第四十六条 按照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互利共赢,的原则 创新融资渠道和方式.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城市更新改造.鼓励利用国家政策性资金,争取更多的国家政策性贷款用于更新改造项目.引导市场金融机构根据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方式和还贷来源等具体情况,在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发放贷款的基础上,探索贷款投放和担保新模式.创新信贷金融产品.优先保障符合条件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模式。PPP。管理规定,鼓励企业参与城市更新改造和安置房建设、积极引入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更新改造.吸引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第四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安置复建房项目,依据棚户区改造政策、按照安置复建面积,建一免一.的原则,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并可在本市权限范围内依法减免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旧村庄自主改造及合作改造类项目的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遵循分级负责 专款专用和集中支付的原则.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城市更新部门,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和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应当签订三方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第四十九条 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库和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建设 做好更新改造审核。项目实施 竣工验收等情况的标图入库,实行更新改造全程动态监管,建立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的定期考核通报制度.重点考核常态化工作机制建设.更新改造资金使用 年度改造目标完成量。改造项目批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更新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制订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五十条,建立城市更新项目退出机制、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的时限管理、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未按时限完成拆迁安置或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完成移交土地的,项目实施方案需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重新审定,第五十一条,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应当坚持先安置 后拆迁的原则 城市更新片区应当同步推进市政,公建。公用。公交等配套设施建设 积极引进优质的教育.医疗.商业等社会资源,市城市更新部门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组织筹建城市更新政府统筹安置房、第五十二条.加快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水,电,气 排污、环卫,通讯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解决区域水浸隐患,实现 雨污分流,和.三线 下地。城市更新项目改造范围内由改造主体负责的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启动建设.除安置房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启动,第五十三条 城市更新相关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土地开发和城市更新项目拆除建筑废弃物必须循环利用 禁止直接填埋,不具备现场循环利用条件的,应运输至指定的地点进行循环利用.相关建设业主单位应当将循环利用的具体要求纳入地块总体开发方案和拆除类工程的招标文件。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城市更新规划,计划,方案编制与审批.城市更新项目指导 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组织基础数据调查的区政府和数据复核机关因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导致用于片区策划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基础数据出现重大错误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城市更新意愿调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核查 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城市更新规划编制与审批等城市更新工作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 散布虚假信息,受贿.行贿等行为的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责令改正、并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依据本办法 组织起草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制度。基础数据调查技术规范 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城市更新项目专家论证制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城市更新项目行政审批程序指引。复建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旧村庄改造成本核算办法、城市更新融资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由市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市城市更新部门组织起草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土地供应。土地归宗。土地置换,房屋确权的具体操作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 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项目实施方案已通过原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议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可按项目实施方案批准时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