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评估活动 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版。和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府,2015、1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和监督管理、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每年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 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第四条。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 评估机构可持房屋征收部门介绍函查询。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新建商品房价格。如需向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询销售价格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第五条.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一并评估。第二章,评估机构选定、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确定后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公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方案,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征收项目需要。就项目概况。评估范围 承担房屋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数量,评估期限等纳入,市评估机构备选,名单的评估机构发出报名通知。在报名并出具评估承诺书的评估机构中推荐2至5家作为候选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二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 就候选评估机构的资格。信誉.评估人员等情况进行公示.告知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期限。候选评估机构应委派1至2名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介绍 三。承担房屋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收人在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确定后,10日内从候选评估机构中协商选择 超过50,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四.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集中投票,并将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 按一个房屋权属证书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 依据计票结果 得票最多且票数超过参与投票被征收人50 的评估机构当选,得票最多的评估机构出现两家以上票数相同的 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公开抽签或摇号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占被征收人总人数比例低于50、的、视为投票选定不成功,五。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占被征收人总人数比例低于50。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等形式在候选评估机构中随机选定评估机构 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代表进行监督。第七条 承担房屋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 以下简称,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征收评估机构支付评估费用.并从征收补偿工作经费中列支.第三章.复核评估和鉴定第八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报告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征收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九条,原征收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十条,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资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价格,房地产 土地 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以下简称市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征收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对征收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鉴定申请,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征收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复核结果鉴定程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第十二条,市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市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 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市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征收评估机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经鉴定维持复核结果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经鉴定需要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的费用和鉴定费用由原征收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征收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并提供评估技术报告.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与评估报告,含评估技术报告 一并整理存档,一,征收评估委托书及征收评估委托合同.二 评估对象的权证材料及有关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 评估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文字、图片,等资料,四.可比实例的实地查勘记录.文字,图片,等资料、五、确定评估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六、其他涉及评估项目的必要资料.征收评估机构完成并出具估价报告后 应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 归档和妥善保管,涉及办理证据保全手续的,征收评估机构应将评估报告 含评估技术报告、及估价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同时提交委托方。第十六条.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征收评估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到处罚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记入其信用档案。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