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2017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 扑救及灾后处置。城市绿化区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 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森林防火重点地区的森林防火指挥长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 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 并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 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 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所属的森林火灾扑救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和支持森林 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为所属的森林火灾扑救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第二章,森林火灾预防,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 加强下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设施,建立森林防火预警监测系统,二,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因地制宜营造生物防火林带,三 在森林高火险区、选择耐火阔叶树种进行林分改造 四,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 灭火装备和器械,五。根据防火需要、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森林防火道路.消防水池等设施。六,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和通信系统建设,七。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按照规定储备必要的物资,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八,根据防火需要 修建森林航空飞机临时停机坪和取水点。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庄.企业、学校,以及仓库、部队营房 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公墓等周围。铁路.公路两侧,由其责任单位负责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和国有林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 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新闻、文化、教育、交通。旅游,民政等部门应当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 报刊 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播放或者刊登森林防火公益广告。中小学校应当开展森林防火安全专题宣传教育,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防火教育。森林 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每年九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第十九条、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一百公顷以上成片造林或者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项目,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建设森林消防水池等森林防火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二十条,森林防火区内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以及公路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人、并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航空护林规划的拟定.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空护林机构承担森林航空消防任务 负责组织.协调,管理航空灭火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航空消防协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地空配合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场 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森林 林木,林地经营单位、至少每三百三十三公顷林地应当聘用一名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的职责和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 野炊,烧烤 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 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 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第二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第二十六条,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野外用火申请、申请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审批单位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 身份证明 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或者权利人同意用火的书面意见、以及用火范围图,二,审批单位收到申请后 对材料齐全的 应当予以受理、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查验防火安全措施,三、审批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 组织扑救人员,在三级以下森林火险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第二十七条、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第二十八条.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 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 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第二十九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 通讯设备等,不得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第三章,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一条。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 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密监测火情动态 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参加森林防火值班.带班的人员.无法安排补休的.给予补助.全省设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 第三十二条.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办法或者应急处置方案,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由现场指挥官统一指挥扑救,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第三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 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第三十四条、发生森林火灾、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省人民政府、一,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二,造成两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的 三.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四,发生在省际或者地级以上市交界地区的,五 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六,受害森林面积达到一百公顷的 七.需要省人民政府组织支援扑救的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第三十五条。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警,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属于消防车辆 按照特种车辆管理 并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森林防火任务时.免缴车辆通行费.第四章.灾后处置,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 肇事者 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森林火灾扑灭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第三十八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行政区域交界地森林火灾信息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森林火灾发展及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三十九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 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因扑救火灾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定烈士 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按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行政区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所需费用由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予以解决,第四十一条.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 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关费用、起火原因不明的,由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关费用,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承担更新造林任务或者费用的,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的.二。未依法编制森林防火规划的,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的 四 未按照规定建设森林防火设施的,五 未按照规定落实值班。带班制度的.六、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采取扑救措施或者有关负责人未到森林火灾现场组织处置的,七 瞒报 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八。编造、传播有关森林火灾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 九。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书规定职责的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 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正常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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