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和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经营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 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航道,公安,国土、规划 建设,水利,环保.海洋渔业.林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编制港口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体现港口发展要求,符合城镇体系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对与港口岸线相关连的陆域应当留有足够的港口建设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航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编制,经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公布实施,港口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全省港口布局规划 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编制,编制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 经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八条,港区应当根据港口总体规划划定,并按照规划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为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 应当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第九条,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或者其他工程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岸线的使用人 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 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港区内不得新建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新建不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负责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桥梁 水底隧道,水电站、铺设水下电缆和管线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临.跨.河。海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有碍港口建设 生产和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并在工程建设完毕后拆除防护设施、第十二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 应当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核准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 除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外。其他港口的工程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第三章,港口经营管理,第十三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依法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第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 公平的原则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十五条、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 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要求提供服务的船舶、企业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第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为客运船舶提供码头服务的,应当提供适宜的旅客候船条件 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 维护客运候船秩序,以及采取保证安全的有效措施、港口经营人应当对上下船舶的车辆,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相关船舶应当给予配合、第二十条,客运船舶不能按时运输旅客时,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发布信息,对滞留港口候船的旅客 港口经营人应当会同承运人维持候船秩序,妥善安排旅客,遇有旅客滞留而阻塞港口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散措施,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旅客严重滞留而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经营人和相关船舶应当服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和调度 第二十一条、进出港口的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直接向水面排放船舶废弃物,压舱水,含残油 污水收集、洗舱水、从事船舶废弃物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 洗舱水处理等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未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对载运抢险救灾物资,紧急重点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船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一指定船舶的靠泊泊位 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优先安排作业,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的统计调查.港口统计调查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和装备及其运用情况,吞吐量,船舶进出港等内容 从事港口经营,建设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信息化建设。及时发布港口公共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前款规定的各项预案包括应急事故等级。应急指挥系统 预测预警系统、应急启动程序、信息发布程序.应急组织及其职责、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 应急事故处置措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 应急经费保障等内容,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危害影响程度、分别启动不同等级的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设施进行自查自检。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并做好记录,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 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 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门。第三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制度、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对石油化工码头,罐,库、区 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和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区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其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港口安全评价管理的规定。进行专项安全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三十一条、对外开放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制订和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确保港口设施安全,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第三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停止该货物的作业活动,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三 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并告知港口经营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第三十四条,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航行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负责清除。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情况紧急的,应当直接予以清除。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第三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引航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引航管理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跨市水域引航工作的协调、具体协调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六条,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引航机构接到引航申请后,应当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非引航员或者未经引航机构选派的引航员不得擅自接受被引船舶方的申请登船引航。第三十七条、引航结束时,被引船舶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引航费,引航费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 企业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取港口经营服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港口经营人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引航机构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阻碍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