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规划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 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加强全省水利规划管理工作,明确水利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利规划 是指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组织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规划。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水利规划管理,包括规划立项,费用审核。委托.编制。衔接 审批 实施、评估和修订等工作。第四条。制定水利规划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生优先、统筹兼顾、人水和谐.改革创新的原则 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构建科学,合理,系统的水利规划体系 第五条、水利规划实行分级管理和归口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规划体系。第六条.水利规划包括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第七条,发展规划是指在全省和区域层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等要求、制定中长期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 任务,建设布局 实施计划及保障措施 发展规划通常规划期为5,10年,一般每5年编制一次,第八条 综合规划是指在流域和区域层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总体思路 目标,任务及对策等,综合规划通常规划期为15,20年.一般每10年左右进行修订、第九条 专业规划是指在流域和区域层面.编制防洪、治涝。抗旱 灌溉 供水,水力发电,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 节约用水等规划,专业规划通常规划期为15、20年。一般每10年左右进行修订,第十条,专项规划是指在全省,流域和区域层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水利改革发展和管理需要。编制水利,水务 重大工程、改革管理及能力建设等的规划 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和编制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一条,水利规划应当服从国家战略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 下级规划应当服从上级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和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应当以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为基础。水利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省内各级涉水的相关规划应当与水利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水利规划体系实行水利规划名录和编码管理。具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三章、规划编制,第十三条,水利规划项目立项实行前期工作任务书制度,立项程序包括项目任务书的编制,申报、审查和批复等环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项目。并且使用省级水利基建资金的,项目任务书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项目任务书应充分论证规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明确规划缘由、背景依据 指导思想.规划原则与规划定位。提出规划范围,规划水平年、目标任务,规划内容与成果以及规划组织与完成时间等要求,并初步匡算编制经费 对原有规划进行修编的、编制单位必须提供前一轮规划实施情况及效果评价书、作为规划修编依据 第十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水利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省及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跨地级以上市的区域综合规划 负责组织编制水利部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规划,省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本流域管理范围内有关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负责组织编制本流域有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开展的其他规划。地级以上市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发展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流域综合规划,流域专业规划及专项规划等,第十五条 水利规划编制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咨询机构承担,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规划.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编制承担单位、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规划,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委托,招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编制承担单位、具体方式在任务书审批时一并确定、第十六条.完善水利规划编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建立省水利规划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参与,第十七条,水利规划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八条、水利规划工作费用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水利规划工作费用根据任务书或工作大纲确定的内容 参照国家和省有关经费标准测算提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报同级发展改革或财政部门核定,加强规划工作经费的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严格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规划完成后.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资金审计及项目验收决算,第四章,规划审批。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规划成果进行审查 未通过审查的规划。不得进入后续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规划成果通过审查后 涉及其他行业和有关地方的规划.应送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下列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一.全省性水利发展规划,二。全省流域综合规划和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三、全省重要水利专业。专项规划,包括防洪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滩涂规划.江河水域岸线规划及采砂规划等,四,其他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水利专项规划 第二十二条。下列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批,一、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专项规划。二。其他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审批的有关水利规划,第二十三条,下列规划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一,除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二,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发展规划 专项规划。三.其他应由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水利规划 第二十四条,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水利规划,应分别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凡涉及改变流域水资源配置和水利工程布局 市际河流。以及影响跨地级以上市河流的水利规划,在审批前须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在规划审批后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水利规划成果在报批时。除规划文本 规划报告,相关图表外、还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过程,规划主要内容。衔接和协调情况 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及处理情况说明.二。审查或咨询论证意见 三。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除按照规定需保密的水利规划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报批前对相关规划文本进行公示、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第二十七条.除有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应在水利规划获得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规划文本.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水利规划进行归档管理。第五章,实施与监督,第二十八条 水利规划一经批准 必须严格执行。涉水建设项目和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的各项涉水活动。必须遵循已批准的水利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及列入水利投资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规划基础。第二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规划的组织实施主体,应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及时对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规划中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并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水工程建设项目应执行国家和流域管理机构规划同意书有关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订,第三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事务的管理作用。加强对水利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水利规划中有关防洪减灾.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控制,河道最小生态需水及河道岸线等控制性指标。严格规范相关涉水行为。第三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评估制度,适时组织开展水利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 及时发现规划实施中的问题.提出规划调整或修订的意见、提高规划的实施效果,水利规划的修订或者重大变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备案,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水利规划工作的考核。建立水利规划工作情况年报制度。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须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利规划工作情况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 参照本细则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省水利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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