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工作,根据 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国函,2013、111号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以下简称。通则、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琼府,2015。216号,以下简称,规划,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七统一、机制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17.9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 是指土地平整、土壤肥沃,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 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 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持续高产稳产的农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 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中用于测土配方施肥的支出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投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资金,其它涉农资金,国家专项基金,省市县级财政投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以项目资金整合为总原则、建立统一责任主体、统一建设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项目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考核。统一后续维护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七统一,机制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须成立本市县唯一的高标准农田建设 平台.作为本级政府高标准农田建设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建设质量等负责,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程序包括,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第七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协调和统筹规划.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省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市县人民政府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和使用监管.落实建设资金 省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时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 省财政。农发、国土资源,水务、农业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分别承担本部门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下达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市县人民政府成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由本市县发展改革。财政.农发。国土资源,水务、农业,林业 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本级政府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实施方案编制,第八条。规划、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依据、凡已纳入.规划 的项目视为已立项,不需开展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审批。第九条。省、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 规划 和资金筹措等情况。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高标准农田项目计划安排的依据。第十条、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应根据各部门专项资金计划申请时间,要求和资金筹措等情况、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投资责任主体从项目储备库中提取项目、并由投资责任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第十一条、方案,编制应落实到具体项目 具体地块.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时序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现状、存量 建设条件和存在的问题 二,建设地点 建设标准 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三。项目初步设计 四。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五。工程建设与管理,六.后续管护和措施保障。第十二条,方案,应符合全省的总体规划,本区域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好现有资源、把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共享农庄,田园综合体、美丽乡村 精准扶贫等有关资源要素进行融合.充分发挥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效益 第三章、项目审批和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方案.由投资责任主体报项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方案.进行评估。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应简化审批程序,减少资金拨付审批环节 依托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审批平台。做到一个部门受理。多个部门横向联动,同时响应 在线审批 第十六条,经审批的,方案。作为项目招标和建设实施基本依据,第十七条,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责任主体应在,方案 的基础上,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省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并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第十八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投资概算等。第四章.项目建设和管护.第十九条,投资计划下达后。投资责任主体应及时组织项目施工方案编制、3 5个月内完成编制和审批工作,并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应提前向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延缓开工申请,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鼓励实施代理建设模式.即,代建制 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要求.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工程建设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与投资责任主体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规模 质量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开展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在项目竣工后交付项目单位管理使用。第二十一条。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建立规范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化步伐,鼓励民间资本或民营企业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仪器.材料的采购应按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民间资本或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仪器 材料的采购由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第二十五条。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 投资规模和定额标准实施、项目主管部门。投资责任主体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严格投资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已核定的概算投资范围内。不得擅自改变或调整项目设计方案、增减项目建设内容。扩大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加或减少投资。对于申请调整已核定概算的项目、在预备费。预算结余、招投标结余内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方案,批复投资,第二十六条。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批复投资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须经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报请市县原审批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第二十七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原.方案、和批复核定文件。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等,三.与调整相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 四。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八条.加强项目建设行业的资质管理.建立严格的行业标准,严格建设企业准入门槛,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专业化水平。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实行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各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第三十条,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后,投资责任主体或代建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请市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第三方对项目进行正式竣工验收,正式竣工验收前。投资责任主体或代建单位应当完成整体项目竣工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 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原则上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未经正式竣工验收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手续.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的有关规定。依法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一,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通则。规划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部门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三。项目相关的审批文件。四,经批准的 方案、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等文件,五.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第三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满足以下条件 方可申请进行竣工验收、一,合同段工程已全部验收.二、项目资金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已编报决算,三 已明确管护方案或管护主体,四 已完成项目信息。上图入库.工作,五、项目竣工图、设计变更等档案材料齐全,真实,第三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 转交所属乡镇和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维护管理、资产保值增值。第三十四条 项目属地村委会建立,田长.制,采取政府指定或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方式,每个田洋落实专门管护人或专业管护队、实施定点定人或定队伍管理、第三十五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多渠道统筹落实项目管护经费,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足额向项目产权所有者拨付管护经费,并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程.逐步形成以农业水费收入为主的工程管护经费投入机制。第五章,监管和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项目实行内部控制制度,稽察制度和工程质量控制制度、实行事中检查.事后审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的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稽察,监督和检查.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务,农业,财政,农发,等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或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定期独立或联合对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计量.工程质量 建设资金使用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投资责任主体或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整改。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作为监管的重点。第三十七条。各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制定项目考核细则、依据有关规定 建立对项目和有关负责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 建设,廉政工程,第三十八条,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信息公开化.鼓励村集体和村民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可根据需要.委派村民现场参与项目的监督管理,投资责任主体或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法人 姓名应当在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高标准农田领导小组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和相关规定,作出责令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并可依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项目材料,骗取或套取国家投资.二,未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有意规避相关程序 影响项目工程技术质量.造成超投资概算,三,转移。侵占或挪用国家投资。造成项目建设资金存在缺口。四.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造成项目原核定的投资概算无法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五,招投标过程中项目法人通过指定、围标或串标帮助建设单位获得建设工程.六。转包建设工程、造成项目无法按批准的时间实施建设,致使资金长时间无法发挥效益。七.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稽察。督查检查或整改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设计、勘探,监理。工程咨询等机构和人员。参与项目审查的专家。在开展项目建设相关活动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省政府将对相关的企业和人员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禁止其在本省范围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相关活动.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一.施工企业未经批准 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工程设计方案,造成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 二、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工程监理职责。监理人员不具备资质,无证上岗。玩忽职守.与施工企业串通抱团.提供虚假情况的,三,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达不到工程所需要的技术深度,造成严重的缺项.漏项.或不符合功能需求和超投资概算行为的,四.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地质勘探,提供不实地质勘探报告 造成工程技术方案设计无法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和超投资概算的.五。工程中介咨询机构和人员。参与项目咨询审查的专家,在开展项目审查过程中 未能坚持公平 公开。公正的原则,与项目业主或施工企业私通一气.提供不实投资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