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程。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责任 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防潮,抗旱。除涝、灌溉 水力发电 水文监测 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利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 含配套与附属工程.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要求,在安全,适用。耐久、可靠,经济,与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第五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 质量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各自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负责 监理单位控制,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质量检测单位检验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监督职能 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代替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工作、第七条.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 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制度、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工期。不得擅自简化项目建设程序,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第九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能力 按照国家执业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并在资格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担工作、第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水利部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质量检测以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具体约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其中特殊专业工程或有条件部分发包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分标进行发包、发包的工程应按,合同法、规定.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双方的质量责任 以及履约保证、违约责任等条款,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充分评估、论证,从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角度,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开展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第十六条,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应按有关规定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 其中工程建设期间的度汛应急预案在办理完成质量监督手续的15日内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2、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厂商签订的合同副本以及其招标文件 3,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的组建文件,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及现场机构、人员,设备.质量体系等的基本情况资料,含主要岗位的上岗证书。4、施工图.含施工技术要求,及永久设备清单。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应在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载明各从业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质量举报电话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工程设计方案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水利部.省有关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工程验收手续.未经施工质量评定或经评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阶段 中间 验收或竣工验收,未经阶段,中间,验收的工程 不得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不得交付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各从业单位的名称 主要责任人姓名、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做好档案的收集 整理。保管工作,建立 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严禁无证勘察 设计和越级勘察 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挂靠或允许其以本单位的名义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审定制度 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勘察。设计执业人员应当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对勘察、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二、勘察,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必须完整 准确,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安全可靠。三.设计深度应满足相应各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供应商,第二十四条、对大型或重要中型水利工程或施工情况复杂的小型工程.应按合同要求派出驻工地设计代表,按规定做好现场服务.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的技术问题,第二十五条。勘察 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水利工程建设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及时提出各验收阶段的设计工作报告。并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提出设计方的评价意见 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档案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 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水利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承担该分包工程的质量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投标书承诺的注册建造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施工设备 应全面及时到位.对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未经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更换后应及时将新更替人员的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 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对其使用的建筑材料.工程设备.金属结构或砼构件等必须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用于工程施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质量岗位规范。质量责任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和试验成果等资料,作为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 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二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监督见证人应当签字确认.并送具有相应水利质量检测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十三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按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保护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接受调查处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掩盖或处理质量缺陷,应根据质量缺陷的实际情况,制定处理方案 并经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并按规定要求进行缺陷备案、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水利工程建设承包单位在工程通过合同完工验收后,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当同时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水利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三十五条.水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由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代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应组建驻现场监理机构.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 专业配置等必须与投标承诺相一致、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常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未经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更换后应及时将新更替人员的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监理与被监理单位以及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供应单位等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和设备的质量,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跟班旁站监理、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依据标准。规程,规范。设计文件监督检查施工质量 复核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基础资料及质量等级评定结果,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施工单位竣工资料的审核和工程验收等工作,第四十二条。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不得将未经质量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等按照合格签字。监理单位要按照规范要求 对工程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在工程开工阶段和工程原材料产地,批次发生变化时,应监督施工单位送样检测,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应责令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质量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施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做好监理资料的收集 整理 归档工作 并对其监理的水利工程提出质量评价意见、第六章.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测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的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检测范围承担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检测任务,第四十六条.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十七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 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 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第四十八条 检测单位应当将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可能存在工程安全问题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 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第七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按照.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 的原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质量安全教育,依据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第五十一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 依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第五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二,符合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质量监督人员数量不少于质量监督机构或其内设质量监督部门总人数的75,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和内部组织管理制度、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第五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十四条,具体承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并取得水利部统一印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证书.方能从事质量监督工作.一 取得水利或相关专业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 二。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三。坚持原则、秉公履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五十五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制定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制度。三。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按有关的规程规范要求承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 四,按规定参加水利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五,按规定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六。对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理建议、第五十六条、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合同保修期内,由于承建方责任而产生的质量问题 质量监督单位要继续监督其质量问题的处理。第五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设立现场机构。派驻人员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复核,二。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履行法律 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三.对水利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工程项目划分进行确认 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 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提出核定意见,第五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 取证等。三、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可要求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组织进行质量检测评价,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发现严重质量隐患时、应立刻通知建设 监理,施工单位采取纠正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停工整改,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事故 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修订,和,广东省水利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处理。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粤水质监,1998、5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