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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护建筑保护实施计划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85号、的要求 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保护建筑保护实施计划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保护内容,潼南区保护建筑共32处。具体名称见附件 潼南区保护建筑名录 各保护建筑应严格按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保护、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炮破。钻探 挖掘等作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炮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的安全.其建设施工设计方案必须经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实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严禁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各类工业、企业与设施,不得存、堆。放易燃,易爆等有害物品。严格烟火,水 电、气的管理,新建建。构、筑物 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区文物行政部门与规划部门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文物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二.保护措施,一,将保护建筑保护纳入、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建立保护性建筑保护经费保障机制,纳入财政预算。二,将保护建筑的保护作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合理确定保护原则。划定保护范围。提出分类保护要求.明确保护措施,并在相关规划编制中予以落实、对涉及保护建筑的各类建设。实施全过程保护与管理、三.在保护的基础上、通过原功能延续或更新 以及文化展示、旅游等方式、合理使用保护建筑.防止不当使用或过度使用 结合民生改善做好保护建筑面积的修缮和设施更新工作,对保护建筑进行外部修善的,应经区规划局会同区文化委批准。批准前应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涉及文物建筑的。按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加强对保护建筑历史环境、整体,风貌和空间特色的保护、对附属于保护建筑的绿化,树木,古树名木、和小品等,要一并予以保护层对破坏保护建筑周边景观的建构筑物、标示标牌等应分步骤,有计划地拆除、四。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并根据保护工作实际 配备相应的力量.加强对保护建筑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保护建筑违法拆除 破坏或违反法定程序擅自迁移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五 建立区域保护建筑保护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及时汇总保护工作情况。每年向市政府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建筑保护的有关工作,三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应加大保护工作力度,坚决制止破坏行为,防止拆除保护建筑行为发生,切实做好保护建筑的保护工作 区规划局、区文化委和区城乡建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全区保护建筑保护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对不履行保护建筑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情况不好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提请区督查室进行专项督查 针对擅自拆除 破坏保护性建筑的典型案件、要会同区监察局进行查处、提请区政府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拆毁.破坏保护性建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和.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严肃追究责任.附件.潼南区保护建筑名录.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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