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安、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取缔非法经营、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第七条.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可以承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管理事项。并接受指导监督.第二章.服务与管理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和市场预测,定期公布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定期发布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市场供求等信息、引导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运力结构.促进运输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发展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信息化道路运输服务与管理,制定全省道路运输信息化技术标准和应用规范,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 定期收集,分析。整理.更新服务和管理信息、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道路运输标准体系和安全服务规范,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推行政务公开 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服务质量招标。延续经营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信誉评估结果。质量信誉评估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质量信誉评估应当客观 真实.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第十二条 港澳投资者在本省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取得立项批准的.应当在取得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后.依法申请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第三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经营和包车客运经营 班车客运经营权.包车客运经营权同一申请事项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作出许可.作出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保障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在运输车辆显著位置挂放客运标志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给予购票者票据 二。强迫旅客乘车.三、运行途中擅自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更换运输车辆,四、运行途中强迫 诱骗旅客下车,五,运行途中非法揽客 六.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第十五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经营。按照公布的时间发车 不得随意变更线路,班次或者停靠站点,第十六条,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且途经的农村公路符合安全通行农村客运车辆标准的。可以开行农村客运班线,农村客运可以采用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运营等方式.第十七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承运前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 并在起运前核实包车的真实性,发现与包车合同不符的、应当中止运输。客运包车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客运包车经营者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不得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 第十八条。鼓励发展绿色,节能。高效的货物运输组织方式。对应用清洁能源,多式联运 甩挂运输等方式予以扶持。第十九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统一标识的专用配送车型的车辆、在城区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方面提供便利、促进交通物流配送行业的发展,鼓励建设城市配送的快速通道,第二十条、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应当设置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 安装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和罐体容积 载质量,以及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二十一条,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并向承运人提供与托运危险货物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当包括危险货物的品名,特性,危害,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自有车辆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的普通货物运输。包括本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 半成品。产成品和销售商品等的运输。以及使用拖拉机从事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和农村生活资料等的运输,不纳入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范围、第三节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第二十三条。取得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的企业。持相关批准文件向省商务。口岸,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实现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指标.车辆、人员.运输量等信息互联共享,第二十四条 从事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的车辆。在内地运行期间应当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服从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不得从事起。终点均在内地的道路运输经营.直通港澳客运车辆不得在出入境口岸内地一侧接驳,转运旅客 不得随意设点,增班和延伸线路运行。直通港澳客运车辆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直通港澳客运标志牌,第二十五条,经营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的。应当进入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的场所经营 第四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道路运输站场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建设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功能定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与其他运输方式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应用信息化技术,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运营信息。第二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检查、防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进站乘车。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三,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经营,四、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五、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载客出站、第二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客运车辆未能按时发车的,应当及时发布信息 维持候车秩序、协助承运人安排滞留旅客、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出现旅客严重滞留的 应当立即采取疏运措施,及时报告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第三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 储存,保管货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二,允许装载禁运。不符合要求的限运物品的车辆出站场,三,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第二节、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经营许可证 公布维修工时单价 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二、虚列维修项目 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四、擅自改装机动车,五,承修已报废 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六,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第三十三条.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应当符合交通行业技术要求.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维修质量检验的标准、规范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要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如实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果证明。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 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测、检验档案.并保留五年、第三节。驾驶员培训机构,第三十五条。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保证培训质量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营许可证.培训范围,收费项目 学时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教练场地和招生站。点,等情况.第三十八条、场地培训应当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进行 道路行驶培训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培训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取得教学车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 第四节,汽车租赁及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四十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租赁汽车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并装备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第四十二条.客。货 运相关服务包括客、货,运信息服务,客票代理.货运配载 代理 搬运装卸。货运仓储等,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限超载配客,货。二。为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配载.代理服务,三,普通货物配载时混装危险货物或者国家禁运物品,第五章、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是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保障运输安全、经营者应当对车辆,机具及站场的设施设备等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转.第四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机动车维修 检测企业重要岗位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或者岗位技能 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不得将从业资格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道路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不得将道路运输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经营,不得逃避,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得索取 收受学员钱物以及协助学员考试作弊,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高速公路单程运行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四百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定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 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检测报告.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车辆使用说明书等的要求。自行制定运输车辆二级维护计划 到具备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重型货车和教学车辆驾驶室显著位置安装 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保持有效运行,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传送相关数据,第五十条,港口.码头、工厂,矿山 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不得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和营运驾驶员实施准入管理。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对承担应急道路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实施监督检查,设立交通检查站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第五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对受理的投诉举报 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其原批准。一。不具备原许可条件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撤销其相应的批准 一.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且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二.车辆严重超速,超载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连续三次通报或者严重危及行车安全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或者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一年内被投诉服务质量事件三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从业资格,收回从业资格证件。重新学习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从业资格,并注销从业资格证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从业资格,并注销从业资格证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被撤销从业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第五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所记录的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于客运超载的、责令经营者安排旅客改乘。经营者没有条件安排改乘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安排旅客改乘。改乘的费用由超载运输旅客的经营者承担、二,对于货运超载的 责令经营者自行卸载和保管超载货物、发生的费用由超载运输货物的经营者承担,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或者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扣押车辆和相关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扣押车辆和相关设备、应当出具扣押凭证,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车辆和相关设备依法解除扣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和相关设备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规定设立检查站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二,未按规定如实报告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情况的,三、无正当理由对投诉举报未及时作出处理、答复的,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五,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六、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一.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直通港澳的运输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的、二。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悬挂 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的。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经营许可证,公示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及服务承诺的,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经营许可证、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学时收费标准 教练员,教学车辆 教练场地和招生站,点,等情况的,五,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厂牌型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的、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一.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为运输车辆配备驾驶员的或者在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的、二.班车客运经营者 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口岸.班次或者停靠站点经营的,三,包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核实包车的真实性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四、包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的、五 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六、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从事境内区间的道路运输经营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时传送相关数据的.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或者虚列维修项目的,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运营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一,到注册地以外开展培训业务的.二.未在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或者未在指定的路线 时间开展培训业务的.三。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或者不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学员钱物以及协助学员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不符合规定的租赁车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汽车租赁经营者改正 并处一千元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两百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将从业资格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者将道路运输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经营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一千元的罚款。对聘用相关人员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处五千元的罚款。第八章,附 则。第七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发放纸质和IC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许可证件,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七十二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限制使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营旅客运输,第七十三条,出租车客运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拖拉机驾驶培训和维修经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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