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17年12月7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沈晓明2017年12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其他政府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以及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统称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铁路。交通.民航 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消防规划。三,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四.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消防和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社会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重大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 改善老城区.城中村等区域的消防安全条件 六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推广互联网 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市、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情况向省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四,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 各地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并负责具体实施,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 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二,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三,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组织扑救火灾 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五 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演练,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国家规定和消防规划、组织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规划部门负责在控制性详细性规划中合理布局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本省消防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足额拨付消防工作经费,市政,供水。供电。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 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环保、气象等部门根据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第八条,旅游 工业和信息化,通信。教育 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卫生计生,民政,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本行业。本领域消防安全形势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安全监管,工商、交通运输 公安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消防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燃气设施的相关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及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压力容器的消防安全监管,第九条 教育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教学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内容 司法行政,科技等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普法,科普内容、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将消防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 二,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和实施乡镇消防规划.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四.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六、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公民的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推动建立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配备专兼职消防民警和消防文员,二、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四.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六 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按照规定组织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二,定期对居民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三,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组织村民,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社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 履行消防安全巡查,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宣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火灾公益保险和火灾公众责任险制度,在老城区.城中村、偏远农村推行火灾惠民保险,在公众聚集场所和火灾高危单位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十五条,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消防安全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二,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三.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 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六。制定和实施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 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其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管理部门.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二、建立并及时更新消防档案。三,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提示标志.四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五.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商业区,旅游区。开发区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集中区域,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联防协助组织.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二。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值班人员。进行实时监控、三.按照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状况评估、并存档备查 五,易燃易爆场所应当建立与本单位生产技术相适应的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二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 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落实消防安全资金投入。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及时报告火灾事故、组织火灾扑救,配合火灾事故调查、五,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消防安全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二 拟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消防组织保障方案.三、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本单位的消防档案、四.组织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五 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活动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二、各级人民政府与所属部门。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 目标任务.工作措施 奖惩办法等内容,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以及单位内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形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作消防工作报告 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应当将本单位以及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工作情况向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作专题报告,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具体考核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本领域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 评级评星的依据、第二十四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旅游、工业和信息化.通信.教育 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卫生计生。民政,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本行业.本领域的单位和个人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并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依法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成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任务要求的。二.未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三,未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的,四 未按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要求进行限期改正的.五 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导致火灾发生或者致使火灾发生后伤亡,损失扩大的.六,其他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法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 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