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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事业单位,市管在潼单位。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采购的招标代理。均适用本通知,一 代理机构入库、一、凡愿意在潼南从事招标代理工作.满足下列条件者均可进入潼南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简称.名录库 1。具备有效的甲级和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2,申请入库时,未在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期内的 3,未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4.申请入库前2年内未被区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二,代理机构入库资格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城乡建委联合审查。严禁挂靠资质入库 名录库2年更新一次、并在区政府网站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公示、二 代理机构选择。一,项目概算评审后,需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招标人应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进场登记表,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选择公告,公告时间为3日 二.招标代理机构由业主现场抽签确定 1 已在潼南区备案、并具备其项目所需招标代理资质的均可参与报名。2 报名时间截止后,由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抽签资格,3.所有招标代理机构以递交申请材料报名签到序号作为抽签的号码、由业主现场抽取、且只能抽取一次、一个项目只产生一名中标候选人 4。若只有一家招标代理机构符合资格条件,则直接确定该招标代理机构为中标候选人 5.若公告结束,无代理机构报名,则由招标人从名录库中选取招标代理机构.三,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候选人产生后。在区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2日 四,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结果公示期结束后3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在交易进场时送区发展改革委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五、招标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以及非不可抗力因素放弃中标或逾期不签订代理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清除出名录库 六.招标代理机构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非自身原因导致重新招标的,由该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代理业务直至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务。若因该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清除出名录库,七、招标代理机构未能按要求完成招标代理工作的、不予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并清除出名录库,三、代理机构考核管理.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建立和管理 参与招标代理机构抽取现场的监督及考核,区城乡建委参与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建立和管理.负责本行业招标代理机构抽取现场的监督及考核.区政府其它各行业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招标代理机构抽取现场的监督及考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代理机构现场报名。组织抽取.抽取现场情况记录及协助参与考核,二,招标代理机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进行单项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汇总。5个工作日内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1.招标代理机构的同一行为涉及不同扣分标准的 按最高标准予以扣分 2、考核采用年度考核计分的办法,上一年度的考核计分不进入下一年度、在考核年度内 扣分累计达到10以上20分以下的。对其作出在潼范围内暂停承接招标代理业务6个月的处理、扣分累计达到20以上40分以下的,暂停其承接业务12个月。扣分累计达到40分以上的.清除出名录库,2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库 三。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同时清除出名录库,2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库 1、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驻渝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违法犯罪的。2。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业务等违法行为的.3.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受到警告以上的行政处罚的、4 泄露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保密信息的 四.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相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 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 一,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原则上由招标人支付,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三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1。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2,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3,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四.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为100万以下的不超过下列标准70。100一500万的不超过下列标准的60。500,1000万的不超过下列标准的50、1000.5000万的不超过下列标准的40,5000万以上的不超过下列标准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五 其他规定、一,本通知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二,市级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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