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年9月27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 长。沈晓明2017年10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六条,二,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禁止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三,删去第二十四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8年11月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船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沿海市 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海洋渔船安全生产、实行海洋渔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对本船及船员的安全负直接责任,第三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沿海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海事、公安边防、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有关海洋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海洋渔船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件。第六条.渔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和作业、一、持有渔船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 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助航、气象信息接收设备等安全设备 并保持良好状态。三,职务船员持有相应等级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持有训练合格证书,四.按照规定刷写船名 船号 船籍港、五,配备适当的海图等航海图书资料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渔船应当配备无线电通讯设备,非钢质船船长15米以上、钢质船船长12米以上或者主机功率44.1千瓦以上的渔船配备单边带电台,无线电对讲机以及卫星导航等设备 非钢质船船长15米以下,钢质船船长12米以下、且主机功率44、1千瓦以下的渔船配备无线电对讲机或者其它移动通讯设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做好本辖区渔业电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已设立渔业电台的乡镇、村,居.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及时传递渔船安全和气象等信息、为渔船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第九条,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渔业安全生产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涉外法律,法规教育。五,组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和遇险情况、船员在出海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渔业作业防护用品。船员有权对渔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安全隐患未排除前,可以拒绝上船作业,第十条。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为出海渔民购买人身伤害保险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补贴等措施鼓励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为出海渔民购买人身伤害保险和渔船财产保险,第十一条,渔船出海作业应当实行跟帮。组,生产制度,同帮。组。渔船负有互助互救的责任,渔船跟帮、组,出海作业可按作业方式、作业海区进行组织,以乡镇为单位编帮、组,由村 居,委会组织实施、渔业生产企业所属渔船由企业自行编帮。组、出海作业.第十二条,渔船跟帮,组,出海作业应当做到同帮.组、船同出同行,渔船不得擅自脱帮 组.确需脱帮 组、的、应当向带帮 组、船船长和所属村,居,委会报告、同帮、组。渔船在航行或者作业时,应当保持5海里以内的距离、超过5海里的,应当向带帮,组。船长报告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第十三条,出海作业期间.带帮。组.船长应当每天与所属渔业电台保持通讯联络,定时报告同帮。组.渔船的动态 对违反跟帮、组.生产规定的渔船责令改正,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渔船进行处罚,第十四条,渔船航行.作业和锚泊应当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家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渔业作业避让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出海作业渔船发生事故或者遇险的,应当发出求救信号,就近向岸台,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协调、组织救助。禁止虚报。谎报。乱报事故或者险情.事故附近海域的船舶收到求救信号的 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主动救助遇险人员和渔船 参与救助遇险人员和渔船的.应当给予奖励,省人民政府设立海上搜救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渔船之间或者渔船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当事人应当互相通报船名及船籍港等情况,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应当积极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渔船与渔船之间发生碰撞事故应按规定向渔港监督机关报告、接受渔港监督机关的调查处理。渔船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十七条,禁止渔船超越核定航区和超抗风等级航行或者进行海上作业.渔船在海上收到作业海域热带气旋,强风警报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应对措施,驶离受影响区域或者就近返港避风,带帮。组。船长应当统一组织同帮。组.渔船避风。保证同帮.组。渔船在热带气旋、强风天气时的安全 第十八条,避风渔船抵达港口后,船长应当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 村 居。委会或者所属企业及当地渔港监督机关报告回港避风的有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统计回港避风的渔船船数和渔民人数,及时 准确的向沿海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渔船回港避风情况,禁止渔船在气象部门未解除热带气旋,强风警报前出海作业,第十九条、渔船进出渔港应当向当地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接受安全检查。第二十条,渔船在渔港内停泊时。应当在指定的停泊区域停泊、做好防风。防火,防盗和防污等工作,并安排船员值班,第二十一条。禁止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禁止渔船擅自搭客和从事载货运输.确需临时搭客的、应当依法申请船舶检验、并办理相关证书.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沿海市县渔政渔港监督机关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跟帮,组。生产或者擅自脱帮,组、的。二、带帮.组。渔船未按规定报告同帮,组,渔船动态的、三,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对遇险渔船不救助的 四,擅自关闭通讯联络设备的.五 虚报,谎报、乱报事故或者险情的 六 收到热带气旋,强风警报不按规定驶离受影响区域或者就近返港避风以及在热带气旋、强风警报解除前出海作业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沿海市县渔政渔港监督机关对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为渔船配备无线电通讯设备的、二。未按规定履行渔船安全生产职责的、第二十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在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