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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镇街、村两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土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 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行为、不断规范全区土地管理秩序,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制定,重庆市潼南区镇街。村两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26日.重庆市潼南区镇街、村两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镇街。村、社区,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第四条.责任追究形式.一,警示约谈.二。诫勉谈话 三 责令作出检查 四。通报批评,五。建议免职或依法启动罢免程序、六.责令辞职.七,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处分形式.第五条,责任追究程序.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认为应当实行责任追究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二.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接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后 应成立调查组、组织开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研究作出处理决定.三,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处理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建议免去其职务后再作出处理 四 跟踪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为本村,社区,范围内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村.社区,应做好以下预防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工作.否则实施责任追究,一,不得擅自签订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租赁。买卖或入股协议,不得擅自支持.纵容.允许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行为,二。严格执行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发现 劝阻,报告本区域内违法占地行为 并配合调查。第七条.镇街党政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好以下预防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工作。否则实施责任追究。一,建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镇街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二,建立健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日常动态巡查机制,自发现违法用地行为之日起或接到相关报告后 应及时制止违法占地行为。并对违法用地现场实施监管,对制止无效拒不停止建设的.镇街应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书面通知供水。供电 供气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 供电,供气服务.三、不得以招商引资或其它名目为由,擅自批准或者允许支持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得隐瞒不报 压案不查,五、确保一个自然年度所辖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控制在8 以内 六,防止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七,在区人民政府责成下依法查封违法用地施工现场或者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八。监督检查村、社区。两委履行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情况.第八条,国土房管中心所。建管科,办,按照职能职责为本辖区内合法用地及建筑的办事机构 其工作人员要做好以下预防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工作,否则实施责任追究,一,按镇街行政区域分片落实巡查责任人 发现违法占地行为.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负有查处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二 积极配合负有查处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对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工作,三。及时上报符合审批条件的用地报批资料,第九条,村,社区,辖区内,1年之内有1处违法用地未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 或1年之内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5亩,占用耕地不足10亩、占用其他土地不足20亩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 四 项之规定、对村 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1年之内有2处及以上违法用地未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或1年之内违法用地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占用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四、五 六,七,项之规定。给予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第十条。镇街辖区内 1年之内有3处违法用地未及时制止和报告、或1年之内违法用地占用基本农田不足5亩、占用耕地不足10亩,其他土地不足20亩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项之规定。对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处理.1年之内有4处及以上违法用地未及时制止和报告 或,1年之内违法用地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占用耕地10亩以上 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四.五、六,七,项之规定对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处理.第十一条,违法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追究国土房管中心所、建管科,办.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占地行为不报告,不制止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一 二。三 四 项之规定进行处理.3次以上且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四.五、六,七。项之规定进行处理.二、辖区一镇街范围内一个月出现2处违法用地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 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理、出现,3处及以上违法用地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四,五,六,七、项之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辖区一镇街年度内出现违法用地累计占用基本农田达5亩或一般耕地达10亩或其他土地达20亩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四,五、六。七.项之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因符合用地审批条件。但不履行工作职责。拖延不报导致未批先建.按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四,五。六.七。项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用地建设。阻挠违法用地建设巡查,劝阻.制止。查处工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违法建筑不得办理产权登记。违法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的,公安。文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登记、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已经办理的,应当依法撤销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相应服务。第十四条.规划,国土、市政,环保,交通,水务。林业,园林 消防、民政。民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公安 城乡建设。文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农业 水务,经济信息等有关部门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不足 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潼南县镇街,村两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追究办法,试行。潼委办,2014、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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