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组织实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总责,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条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规划实施。检查.评估等工作顺利开展,第二章土地利用调控指标控制。第五条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等,其中.建设用地规模分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包括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和盐田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为约束性指标。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规模等为预期性指标、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约束性指标、同时、要加强引导。积极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土地供应等措施促进实现预期性指标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可用于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规模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交通水利用地规模与其他建设用地规模之间可互相调剂使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内的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规模之间可互相调剂使用,第八条各地应建立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管理台账 加强对各项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的使用管理,各地级以上市依法批准建设用地时应同时将批准情况上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有条件建设区土地使用管理、第九条有条件建设区内土地在不突破县.市。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的布局调整,但应同时调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 第十条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时,从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调出的地块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和实地上均必须是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并未经批准为建设用地、已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应依法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作为拟调出地块 第十一条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涉及单个镇级行政单位内土地利用空间布局调整的,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涉及两个或以上镇级行政单位内土地利用空间布局调整的,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本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批准使用有条件建设区。同时将批准文件及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上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备案材料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申请使用条件建设区的 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请示.二,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方案,三,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城乡规划。农业.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部门对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书面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第十三条符合本规定第九,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批涉及使用有条件建设区内土地的 应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先行办理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手续后、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批手续。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 有条件建设区内土地可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 但其对应拆旧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用途应为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有条件建设区内土地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建新区的。必须先拆旧后建新,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关要求及规定第十二条、一并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和使用有条件建设区 第四章多划基本农田管理.第十五条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占用多划,预留、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时,在不突破所在县.市,区,多划基本农田面积的前提下,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多划基本农田中等面积核减。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上述占用多划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占用基本农田标准缴纳税费.第十六条申请占用多划基本农田的、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关于占用多划基本农田的请示 二、占用多划基本农田方案,第十七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的交通、水利,军事设施和小面积零星分散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预审时。涉及占用多划基本农田的 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报国家。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在向省突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预审,时 一并上报占用多少划基本农田方案,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初审。预审、手续 二,属报省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先将占用多划基本农田方案逐级上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 省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再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第十八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的交通 水利,军事设施和小面积零星分散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报批时.涉及占用多划基本农田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一并申请占用多划基本农田,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同意占用及核减多划基本农田、并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手续。第十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且属于交通 水利.军事设施和小面积零星分散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之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多划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先行申请占用多划基本农田,经批准并依法履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批程序后,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批手续,第二十条各地应建立基本农田管理台账、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占用多少 核减多少.的原则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上述多划基本农田核减面积为各地实地测量面积。并与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中相应面积进行校核,以面积较大者计入基本农田管理台账、第五章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核、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核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地块规划用途为依据.同时参考地块所处的土地利用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含多划基本农田 下同、时 以下情形视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按城镇批次用地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的面积在400平方米以内的、二 小面积零星分散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第二十三条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交通,水利.军事设施项目,按以下要求进行规划审核 一,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手续、二、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且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占用多划,预留,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清单.项目所在的县,市 区,多划基本农田足够的 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用地报批手续。三,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但项目未列入可以占用多划。预留、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清单 或虽已列入可以占用多划,预留、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清单但项目所在县。市 区,多划基本农田不足的。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议纪要.补划基本农田验收文件等,上述材料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 第二十四条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使用特殊用地,不含军事设施用地 盐田等其他建设用地规模的建设项目 以单独选址方式报批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手续,一.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 二,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三.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四、不涉及经营性住房地产用地,第六章规划实施检查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检查主要内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落实情况、具体检查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检查结果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 因行政区划范围调整,国家战略性规划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等原因,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经评估确需全面修改规划的,按照国家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各地级以上市 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实时反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 按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占用多划.预留,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清单和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处理 一.属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二,列入省.地级以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社会公益项目。三 列入省,地级以上市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重点专项规划中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项目、四.属防灾救灾建设,军事设施 涉密项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可以占用多划。预留、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清单中的项目、按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重点 建设项目清单处理 第三十条本规定中的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占用多划基本农田方案等编制要求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中小面积零星分散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单体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信基站等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社会公益项目是指为社会公众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建设项目 包括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公益性科研机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等.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