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企事业单位.市管在潼单位,依法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区委 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总体稳定。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 2016.101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 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 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 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严格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度.严禁施工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和自然人,牵头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参加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区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施工企业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中设劳资专员,负责施工人员的进出登记 考勤 工资支付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施工劳资专员应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每月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参加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三,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全面实行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分包企业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 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个人凭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经银行渠道领取.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将银行发放工资对账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牵头单位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区人力社保局,区各委托银行 三 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一,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 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应及时向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报告,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力社保局。参加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区总工会,二,完善工资保障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 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严格实行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各自按照不低于合同造价的2,缴纳保障金.如发生拖欠工资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应程序,动用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牵头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参加单位.区人力社保局.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行业主管委托的相关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建设单位每月按照不低于项目建设进度产值,以行业主管部门复核产值为准,30,的比例专户储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项用于支付该项目修建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资金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和总包单位共同管理,区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 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区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追缴,牵头单位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区各委托银行 四。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牵头单位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区人力社保局.五。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 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区财政局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严格规范应急周转金使用办法。依法制定应急周转金追偿办法.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工资被拖欠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参加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区金融服务中心。四 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一 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 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区人力社保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拖欠工资企业 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对失信行为予以曝光,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参加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潼南工商局。各委托银行,二.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 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潼南工商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各委托银行。五,完善信息监测处置机制,一。完善信息监测及预警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动态监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及时发现并处置欠薪隐患 区人力社保部门依托.两网化 管理机制 定期采集用人单位用工和参保信息.并与公安,工商,税务 银行,水电供应等信息资源进行信息比对、加强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控预警.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牵头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参加单位 区公安局。潼南工商局,区市政园林局、区金融服务中心。二、完善举报投诉处置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外公布本区域,本行业清欠举报投诉电话、落实专人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处置工作。区人力社保局继续推行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实施举报投诉统一登记,人工批转.自动分送,分级受理。跟踪提醒.个案督办.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区联动处理,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参加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局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六 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一。严肃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 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区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 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人民法院间信息共享 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推动完善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区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 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牵头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参加单位、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七。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一。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区财政局 区国土房管局。二。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 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牵头单位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各委托银行 三,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 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 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 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四、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 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 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牵头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八.加强组织领导.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现解决欠薪隐患.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 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具体解决本季度欠薪隐患以及举报 投诉等案件,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参加单位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二、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组织 协调 检查,督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区城乡建委.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新城管委会、区交委 区国土房管局,区水务局,区教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实行项目资金备案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专项管理等制度,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 转包.拖欠工程款或工资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区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牵头负责制定和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制度等工作,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办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工作,区信访部门负责督导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案件办理。统筹协调处理因欠薪引发集访事件。区公安部门负责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线索并及时调查处理.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维护社会稳定,区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活动项目的行为、并将企业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信息纳入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等工作、区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区各大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时联合惩戒 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镇.街道 各部门,各国有企业治理欠薪问题工作履职情况的监督监察.查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区宣传部门负责统筹舆论引导和管控.加强正面引导,强化网络舆情监管,区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三。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按照区级统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办法。落实目标责任。区政府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牵头单位.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四,严格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完善定期督查机制.健全问责制度,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监管责任不落实 组织工作不到位的,严格追究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牵头单位、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参加单位,区人力社保局.五 加大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 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总结推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典型经验,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 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参加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人力社保局,区各行业主管部门,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