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有关单位 现将、潼南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严格按照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2017年6月6日。潼南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潼南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细则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第三条.招标人进行项目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二,有满足施工要求的项目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六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达到第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三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招标规模、范围及方式经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七条。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可以不招标的,由各行业监督部门按市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的随机抽取承包商操作办法和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管理办法确定承包商,第八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且近三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自行招标.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代理业绩记录等制度.规范招标代理过程和从业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对招标代理进行考核。对发现不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记录 同时分领域向市级有关部门通报 涉及监察对象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监察机关通报。第九条.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编制好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公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送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同时报送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施工图设计 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等资料、第十条,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澄清或修改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发出,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 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十一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 最高限价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最高限价不能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布的。招标人最迟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不足15日的,招标人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第十二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人未提交的.其投标文件应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汇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汇缴情况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前应当保密,在开标时为招投标各行为人现场提供投标保证金汇缴情况,第十三条、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 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的选择严格按照市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 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 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地点公开进行,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不影响开标结果,第十六条,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行业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于开标前2小时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应当从专家成员中推举产生负责人,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评标专家进行培训,并严格按市级部门出台的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报市发展改革委清除出专家名录库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负责.在评标过程中独立评标、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作出判定,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拒绝书面说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第十九条。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发布公告的媒体上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投诉.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投诉或投诉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防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措施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7日内,招标人将合同送行业监督部门备案 15日内向行业监督部门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第二十二条。严把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关 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评标时应严审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文件及项目经理证书等单位名称的一致性.并核对其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对于重点项目行业监督部门或招标人应当对中标候选人的资质业绩情况,以及项目部组成人员有无借资质情况、进行核实后,才予发出中标通知书、防止挂靠或围标行为,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要求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高于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二十四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 且招标人认为该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可能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 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适当担保 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最高限价的30、第二十五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建设中因设计变更 政策调整等原因增加项目投资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手续,原则上增加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第二十六条,强化业主管理责任,业主单位为施工现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建立项目管理班子 切实加强项目施工现场管理 对于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行业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建立诚信体系和淘汰退出机制,实行工程建设廉洁诚信准入制.未通过廉洁诚信准入查询的为不合格投、中,标人。执行违规违法单位或个人的淘汰退出机制。并予以公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检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项目资金拨付等文件。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 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必要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依据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对全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城乡建委、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经济信息委,区水务局.区交委、区农委。区国土房管局.区林业局.区市政园林局等行业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对工业信息产业.水利 交通.农业 国土、林业,市政园林等行业和产业项目及其附属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区监察局.负责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协助制定交易流程等交易制度 接受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安排专家抽取,记录交易过程。维护场内秩序,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协助开展信息公开的诚信体系建设.协助参与有关招投标的考核 设立投标保证金交纳专用帐户,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第三十条.各行业监督部门为标后监管主体 重点检查,一。招标人是否有擅自改变招标投标文件实质内容、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及规模,服务标准、高估冒算工程概算预算、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或签订虚假,阴阳,合同。故意刁难中标人等行为,二。中标人是否有挂靠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是否有违反质量安全规定.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民工工资等行为 三、中标人派驻项目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和合同中明确的人员一致及其到位履职情况、第五章.违规处罚第三十一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违纪责任。一,未依法实行招标或非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未按规定随机抽选承包商的,二,未按规定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澄清或修改通知等送行业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有恶意欺骗行为及未使用规范招标文本而不加以改正等不接受监督,或对监督工作不予配合的,三、未按规定招标程序完善相关手续违规组织招标的、四,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内容进行招标的.五.故意拆分项目、化整为零 规避招标的.六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七,不按规定收集,整理和管理工程档案 使工程档案遗漏、遗失.造成直接损失或给监管工作造成困难的.八.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规定和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将列入潼南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五年内不接受其参与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细则规定和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二 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细则规定内容收集.整理和向招标人移交招投标档案,使招投标档案遗漏.遗失。给监管工作造成困难的,三,投标人有挂靠、串标,弄虚作假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本细则规定以及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四、投标人恶意中标,不按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未履行合同的。五.投标人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又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六.投标人在开标 评标现场不听劝阻扰乱会场秩序的.七,评标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违反评标纪律。有关法律法规 本细则规定和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八、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拒不接受监督 或对监督工作不予配合的,九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评标专家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评标的过程结果,对在招投标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如有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纪违规者,由监察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上级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和行业监督部门,行业监督部门包括城乡建设.经济信息,水利,交通,农业、国土房管.林业.市政园林等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未规定的 依据国家和市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