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潼南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潼南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原.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县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13、75号,文件同时起废止,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潼南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的功效、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 根据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潼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切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重庆市潼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乡建委,是我区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发展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商品混凝土在本区的推广和应用 二,编制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商品混凝土工作的宣传教育。职工培训 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四 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商品混凝土的供应与使用第四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下列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一,梓潼街道。桂林街道.双江镇。古溪镇,柏梓镇,太安镇、塘坝镇,小渡镇。龙形镇、上和镇及田家工业园区等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及所有市政道路,桥梁等工程.二 除上款外其它镇乡城镇规划区域内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及所有市政道路 桥梁等工程 第五条。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搅拌站,第六条、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时。均应考虑使用商品混凝土。属应当招标的工程。还须在招标文件上予以明确,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的价格、应执行本区现行的材料预算价格和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 生产企业可根据设计要求、市场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第八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签订供需合同 注明供应数量,设计标号,起止日期和其它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第九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使用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供送的商品混凝土 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须提供,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原件,及、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第十条 对于紧急工程所需的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应服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第十二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 水源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应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 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 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因施工需要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运输车,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及输送泵车申办通行手续、应当及时办理.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载荷运行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报警,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取证 放行。待其卸荷后处理,第三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第十五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十六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上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四章.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符合使用单位提出的其它特殊要求、技术要求,并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的实验报告单 第十九条。商品混凝土必须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依据,具体评定依据按国家标准执行。第二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定期和不定期不告知的检查和抽查,一 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其生产过程的相关资料和数据等,二,组织试验能力比对及原材料。包括外加剂 掺合料、和混凝土强度抽样检验。第二十一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把产品质量关、确保出厂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因商品混凝土质量而造成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二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不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的.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 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 潼南县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潼南府办发 2013,75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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