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水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防治法,和 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998、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全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潼南城区及镇街所辖规划区、包括园区,开发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或虽经处理,但经区环保部门或水务部门检测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均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各镇街所辖规划区使用自备水源并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必须严格按照 潼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潼南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潼发改,2010,132号、文件执行,居民户按用水量1元。吨.非居民户按用水量1,3元,吨的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 若今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发生变化 则按新标准执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取水量计征城镇污水处理费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标准按自来水表标示量核定,没有安装水表的.按实测排水量核定 第六条、区市政园林局可以委托自来水公司,各镇街人民政府及其辖区内自来水厂和自备水源单位。个人 代为征收所供水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七条 各代收单位代为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刷的收费票据。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各代收单位必须按月足额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并解缴区市政园林局,区市政园林局于每季10日前集中上缴区财政专户。并将上缴收据复印件留区市政园林局存查.区财政局按规定及时上划市财政,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水处理,谁治理、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使用,各代征单位征缴的污水处理费待市财政返还扣除代征业务费后。镇街按80 返还 专项用于所在地污水处理和治理。余下的20.安排用于城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区财政局每半年按上缴污水处理费的2.核拨各代征单位代征业务费,第十二条,区市政园林局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对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拒报 谎报排水量的。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区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 潼南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潼南府办,2009,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