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扶持建筑业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潼南区扶持建筑业企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日,潼南区扶持建筑业企业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建筑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扶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注册地在潼南区的一级建筑业企业建设自用型办公场所及总部基地的 所有区级行政性规费、不含土地出让综合价款、实行区财政补助,五年内不得转让并改变用途 五年后。转让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 改变用途必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重新招拍挂,二,注册地在潼南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推行企业标准化建设、达到企业标准化验收标准并验收合格的.奖励2万元,在企业实行IS09001认证成功的奖励5万元。三,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在资质升级上予以奖励 积极培育打造龙头企业.建筑业企业晋升总承包特级的奖励2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的奖励50万元.晋升总承包二级的奖励10万元、专业晋升一级资质由住建部批准的、如水利水电类、交通、钢结构类等 奖励20万元,由市城乡建委批准的奖励5万元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同一年度多项晋升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项给予奖励。四.支持建筑业企业提升建筑产品品质,多创精品、对本区注册的施工企业总承包工程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 给予施工企业每项奖金100万元、获 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奖励施工企业20万元、对被评为住建部建设科技推广项目,国家级工法,国家行业推荐标准.国家级AAA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或市级建设科技推广项目,市级工法,市级优质结构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业推荐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 级质量专项奖。省 自治区,直辖市.级文明工地的企业 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五,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区外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专业承包企业且具备钢结构生产能力的企业将工商 税务及建筑企业资质注册登记迁入我区、五年内可获其本级财政贡献额30,的奖励.六.对在本区年入库税金,含所得税,达到1000万元的建筑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扶持,入库税金,含所得税,达到2000万元的建筑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扶持.入库税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奖励金额为入库税金的3,不重复奖励、七。对政府及国有投资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政策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施工单位优先选择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企业,对政府类PPP项目及EPC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施工分包可优先选择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企业,八,在潼南区域范围内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并由注册地在潼南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业项目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在办理建设手续时按规定建设单位须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可依法申请减、免。缓缴。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未纳入过黑名单,九。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 智能化应用 以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 对引进的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给予财政补助、税收优惠.技改扶持,投标加分,交通支持等方面优惠政策.十 对拟将注册地址从潼南区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按本。实施意见 所享受的全部奖励资金和补助退回相关部门 十一、区级有关部门严格按本 实施意见,规定落实各项财税支持政策,涉及企业奖励。补助资金政策的兑现。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财政 国税,地税等部门审核并编制资金奖励 补助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以及存在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取消奖励资格,十二、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如上级有相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区级有关文件与本 实施意见 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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