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桥梁水域通航秩序.保护桥梁和过往船舶.包括浮动设施 下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桥梁水域范围内船舶航行 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桥梁建设 施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桥梁水域 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桥梁跨越内河的。其范围为桥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桥梁跨越海域或者对水域范围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围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并予公告,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住房与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桥梁水域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在通航水域修建的桥梁.应当依据桥梁通航论证和设计要求,设置符合规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间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六条。桥梁建设单位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有关桥梁通航安全的资料。一 桥梁地理位置.总长度 桥孔分布。二。桥梁防撞能力及防撞设施的情况.三,桥梁助航标志。设施以及安全标志、四 经论证的通航限制要求,包括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和净空宽度、桥孔通航状况.单向通航、双向通航或者禁止通航,桥梁水域限制航速 五 桥梁水域水深扫测图 流速。流向与桥梁法线夹角等资料,六 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第七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桥梁安全管理机制.维护桥梁助航标志和水上交通安全设施,排查整改桥梁安全隐患.并确保与通航安全相关的资金投入。第八条。桥梁管理单位发现桥梁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当及时向过往船舶发出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在桥梁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捕捞、水产养殖,水生作物种植,二,新设渡口,三 其他有碍桥梁或通航安全的行为。第十条。船舶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船舶进入桥梁水域前,应当备车,并对船舶主要航行设备 号灯,号型等进行检查 确保处于良好状态。二,船舶通过通航桥孔 应当保留足够的高度。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三,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四、发现桥梁水域助航标志等有异常情况。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强行通过 并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航道主管部门报告.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一条.船舶在桥梁水域航行时、禁止下列行为.一 追越。二.并排航行、三。掉头,横驶、四、穿越禁航桥孔。五。航行试验、主机负荷试验除外.六,其他影响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行为、第十二条 除紧急情况外、任何船舶不得在桥梁水域内锚泊、船舶因紧急情况在桥梁水域锚泊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用甚高频等方式通报船舶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桥梁水域。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船舶不得通过桥梁水域。一,能见度低于规定要求时,二。风力达到限制通航的风力等级时.三、流速达到限制通航的速度时、四 桥梁水域发生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通航预警信息.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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