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荣昌区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荣昌区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荣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我区各类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 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我区境内各镇街村、组提供生活用水为主的二十人以下的小型分散式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具体包括引泉,分散供水井,引蓄灌溉水 雨水集蓄等供水形式,第四条,受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等条件限制,不适宜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五条 区水务局是全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行业规范 依法加强对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 维修养护,水源保护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建设行政区域内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落实好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确保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管理,供水 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制定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计划时 应结合村民意愿 充分考虑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等条件,因地制宜规划合适的供水工程,应优先选用水质较好的山泉水或地下水作为水源,在地下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再考虑地表水或其他水源 供水方式优先采用联户供水的方式.其次采用单户供水 如果联户供水人口超过二十人以上、或依托附近供水管网转供水的,则适用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将本行政区域内次年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计划报区水务局审查.对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如出现反复 由相关镇街自行解决,第八条。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方案进行审批或者核准。第九条,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采用政府适当补贴。受益用水户合理分担的方式解决、鼓励社会捐资、村民自筹投资建设,第十条,区水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汇总编制次年度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并报送区发展改革委立项,第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审定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投资计划 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要按照相关建设程序 由项目责任主体直接负责项目管理。使用财政补贴。社会捐资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管理.对单户供水工程等小规模工程 或使用受益村民自筹资金的分散供水工程。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涉及用地的,在村集体土地内部调剂,第十三条。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组织镇街级验收,镇街级验收合格后,区水务局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区级验收。第十四条.使用政府财政补贴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在区级验收合格后、财政补贴资金应按区财政相关规定进行拨付 使用社会捐助资金 村民自筹资金修建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 由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加强监管、应在工程受益区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政府财政补贴。社会捐助资金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相关规定移交村民委员会.承担项目运营职责。权属属农村集体所有.并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六条.属农村集体所有的联户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进行日常运行管理,供水管理人员 供水费用、供水管理制度等相关事项,由所属村民委员会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确定.并在工程受益区进行宣传 公示。单户供水工程则由受益村民自行管理,出资人所有的联户供水工程.由出资人内部协商解决,第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监督管理 每年会同村民委员会对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进行分类统计,并报区水务局备案。第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区水务局,区卫生计生委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分散式供水设施,第二十条.确需建设的其他工程影响分散式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分散式供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改装.迁建分散式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原用水户正常用水、改装 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章 水质管理,第二十一条.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水源及蓄水构筑物的周边规定范围内.保证无污染源 有条件时宜设防护栏保护。第二十二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应加强卫生防护和生活饮用水净化消毒。第二十三条。区水务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与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定期对行政区域内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水质进行检测.加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不断提高供水水质.第五章.应急处理,第二十四条,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致使供水中断的。受益农户应当积极组织抢修。并报告村民委员会、第二十五条.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由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卫生计生委。区水务局、区环保局等部门。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