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加强财政保障。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制订节约用水标准、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节水的有关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 规划和标准,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节水的有关工作 推广使用节水工艺、设备和器具并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节水的有关工作.推广使用农田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质量监督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并有权监督和举报严重浪费用水的行为,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鼓励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宣传节约用水知识.第二章,用水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和节水型载体建设标准.分类指导和推进区域,行业,用水单位,居民生活等节约用水工作,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长效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和节水型城市。企业、单位,小区等载体建设的指导、第九条 节约用水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编制,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节约用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订本省行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由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发布实施。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已有用水定额标准的行业、类别和产品可以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对没有用水定额标准的行业,类别和产品可以制订本市的标准.报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实施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 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的用水行为。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水,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 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用水行为。第十二条。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对重点用水单位实行分级管理,重点用水单位分级管理权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等供水单位供应的水 且月均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水单位,应当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根据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要求和实际需要、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月均用水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非农业用水单位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第十三条.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和工作机制,制订节水目标、落实节水措施.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情况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供水单位的供水能力等。结合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建议 用水项目情况.前3年同期抄表计费水量等用水情况核定用水计划.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重点用水单位用水未满3年的、参照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未按照规定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不影响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或者一年下达一次重点用水单位的月度用水计划。并抄送供水单位.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用水计划用水。因调整生产经营规模、用水设施设备变化等情况 重点用水单位要求调整用水计划的 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五条.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 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以改进用水工艺,更新用水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平衡测试结果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月均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用水单位 应当每4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不满10万立方米的重点用水单位 应当每6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鼓励非重点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申请认定节水型单位或者要求增加用水计划的用水单位 应当先开展水平衡测试、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自用水及其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表.因故未能及时抄录用水量的、应当注明未抄录的用水单位名称,原因等情况.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用水的,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节水器具或者节水设施应用和验收等环节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第十八条,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纺织。有色金属等高耗水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专题论证内容,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限制高耗水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 第三章,节水措施。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以及农.林,牧,渔业用水结构。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展节水型农业,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推广旱作物种植.限制高耗水农作物种植面积,在沿海地区 应当加大陆地农业向海洋农业转产的比重,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加农业节水投入 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因地制宜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提高农业用水用肥效率.第二十一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 设备和产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在耗水量较大的行业 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鼓励用水单位之间推行串联用水和循环用水,单位产品用水超过用水定额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核减其用水计划,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行政,质量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节约用水标准体系、禁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 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节水标准的设备。产品和工艺,第二十三条,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产品的、应当采用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对尾水应当回收利用.原料水的利用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餐饮、宾馆,水上娱乐等服务业单位。应当采用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游泳,洗浴,洗车、洗衣等特殊行业用水,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净化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城乡新建居民小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尚未安装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鼓励城乡居民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第二十六条。公共供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工艺.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管理。自用水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公共供水管网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发现漏损或者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 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 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等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 收集系统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第四章。保障与激励措施、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 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节约用水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节约用水规划,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累进加价及阶梯水价标准,以及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 扶持和发展节约用水社会组织、引导公众广泛参与节约用水活动,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支持节约用水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节约用水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下列节约用水项目.一 采用农业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等技术的推广项目,二,采用节水灌溉技术的连片种植.规模经营项目.三。生产列入节水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的项目,四,再生水.雨水,海水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五。创建节水型城市 企业,单位的项目,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等原则。建立完善自来水分类定价、差别水价,阶梯水价等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和引导节约用水.第三十二条,用水单位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的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累进加价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专项用于本级政府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和用水计量设施建设等.累进加价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点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用水情况的,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供水单位不按照规定提供自用水及其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的,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重点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的。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产品的企业、未采用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未对尾水回收利用,或者原料水的利用率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