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城区,城市工业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保障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崇左市委员会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崇左市与江州区有关权责关系的通知 崇发 2013、26号.和.中共崇左市委员会、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崇左市城区工业区管理人员的意见,崇发,2014,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工业区征地拆迁安置保障工作、确保依法 和谐,高效.阳光征地拆迁安置,特订本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负责参与实施市城区.城市工业区建设用地涉及征地拆迁安置保障工作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第二章、职能定位。第三条、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保障工作指挥部、江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能 按照 中共崇左市委员会,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崇左市与江州区有关权责关系的通知。崇发,2013,26号、中共崇左市委员会、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崇左市城区工业区管理人员的意见,崇发,2014,2号,规定以及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精神执行。第四条 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保障工作指挥部工作职责、一、负责拟订年度征地拆迁安置保障工作方案和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负责起草和修订市城区。城市工业区征地拆迁安置保障相关政策、三。负责制定市城区.城市工业区征地拆迁安置保障工作考核办法和验收工作、四、负责指导和协调江州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征地拆迁安置保障相关工作 五,负责协调落实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及工作经费.第五条。江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一,负责组织市城区和城市工业区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二.负责调查统计被征地经联社、村民小组.人口,户数.耕地保有量等相关数据 三,负责发布预征地告知书、两公告.下达、听证告知书、开展土地丈量登记.地类鉴定和听证事务,四,负责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土地的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五,负责签订征地补偿确认书、拆迁协议.协助兑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六 负责调解处理征地拆迁安置保障工作过程中的土地权属纠纷 处置突发事件,七,负责收集征地丈量登记手簿,地块地类地貌原始影像资料以及征收地块的图文表等存档备案.第三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资金来源.一,银行贷款资金,银行贷款资金是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金融部门申请土地储备贷款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二 财政资金。财政资金是指由财政划拨用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第七条、设立2000万元周转资金。以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尚未到位时临时使用 周转资金由江州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划拨。第八条。成立市、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联合审核工作组,工作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江州区人民政府联合组成.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兑付的审核 工作地点设在江州区征地拆迁安置保障工作指挥部、第九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的审核兑付、原则上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江州区人民政府编制基础材料。审核。公示.签订补偿确认书 拆迁协议书,审批.兑付补偿款、第十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的兑付时限、自签订补偿确认书或协议书之日起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一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保障工作指挥部负责 并完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合法合规。第四章。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按2500元。亩统筹工作经费、并按如下标准分配和划拨.一,划拨江州区人民政府2000元、亩 其中1000元,亩在下达征地任务后一个月内预拨,其余经费在完成任务后划拨。二、划拨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保障工作指挥部500元 亩,其中250元,亩在下达征地任务后一个月内预拨 其余经费在任务完成后划拨.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二,合理支出原则。三。精简开支原则,第十四条,经费使用范围,一、办公费.学习考察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设备购置修缮费 交通费。聘用人员工资,野外作业伙食补助费 人口及耕地动态调查统计等相关费用,二 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村干,骨干人员工作经费、三,补偿调剂费.督查经费.执法经费、治安维护经费,依法申请法院的执行经费,纠纷调解处理经费。地类鉴定经费。测绘费 清表费。审计经费.调查经费等 第十五条野外作业伙食补助标准按每人100元。天标准给予补助 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保障工作指挥部负责制定相关考勤制度,确保野外作业补助经费合理,合规.第十六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工作经费实行先审后批,先批后用制度,各项支出要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第五章。储备土地验收入。第十七条,江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制作清单将已完成征收的土地定期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江州区人民政府移交已征收土地入库管理、第六章.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考核验收,第十八条.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保障工作指挥部负责对江州区人民政府年度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具体考核验收办法由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保障工作指挥部制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和工作经费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30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与此前实行的相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保障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