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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保障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居民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以及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市房产管理局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江州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 使用、核算、监管等工作 各县 市 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市,辖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 房产管理部门可以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承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核算,监管等工作、规划,建设 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 以幢为单位设账 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业主应当按照本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第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未配置电梯的房屋,包括配置电梯的一层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交存,配置电梯的房屋 一层除外、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元交存.业主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由市房产管理局定期公布 根据经济及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财政局可适时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并报市政府审定。第八条.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住宅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本市上年度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未配置电梯,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已配置电梯.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本规定实施前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按照本规定的交存标准交存.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出售协议书中以专门条款与购房者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 面积基数、总金额.交存时间 方式等事项 由业主按照本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统一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按本规定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交存 不足的须补足 已多交的退还.其管理与使用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新建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屋测绘总面积足额预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出售后 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之前 开发建设单位应主动公示其已预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购房人向开发建设单位交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交存的时间和方式由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尚未预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自行向管理机构交存。第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给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初始登记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 非住宅或公有住房 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单位作为业主按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第十四条.未按本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十五条、业主自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业主向管理机构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房屋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业主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二,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维修资金.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三 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管理机构领取票据。第十六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 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第三章、管、理、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设立的管理机构作为专门机构负责代为监管。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公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后条件成熟的也可以交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业主大会决定不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的 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 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三、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五 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六,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以上事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 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 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管理机构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资金划转备案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分户办理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卡并发给业主。管理机构将有关收支情况账目移交业主大会委托的账目管理单位.所委托账目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用由业主大会决定、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使用转账方式结算,不得支取现金.并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用于支付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已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施工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账户中,第二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制度,账户责任人、管理费用等相关事项需经业主大会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及具体管理办法需报所在地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市 县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变更开户银行。确需变更的 应当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并按照首次开户办法重新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受让人按分户账中的余额如数支付给出让人。原业主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协商足额交存。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管理机构办理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变更手续.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二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四、业主大会委托的账目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五.其他发生变更的事项.第二十三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第二十四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每半年核对一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 发生列支的项目 费用以及按户分摊的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第二十五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第二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出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第二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使 用 第二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第三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管理机构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由市。县财政部门核定,第三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业主承担的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第三十二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第三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单位根据维修和更新 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单位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二.使用方案应当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四 物业服务单位或相关业主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 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拨付手续,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拨付。五、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相关材料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使用方案中要求分期拨付的,按使用方案进行分期拨付.第三十四条.维修工程最终决算金额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超出部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第三十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单位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单位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二.使用方案应当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单位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拨付维修资金申请.五、业主委员会拨付维修资金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管理机构备案、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使用方案中要求分期拨付的、按使用方案进行分期拨付。第三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维修和更新 改造项目.可以采取一次性表决的方式使用住宅维修资金.一次性表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一,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二 单项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在3万元以下,一次性表决方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且期限内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总额的5、属于一次性表决范围内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不需要业主再次表决,第三十七条、发生以下紧急情况 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 改造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书面紧急报告、管理机构核实后及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直接预拨维修资金.一 共用供电、供水、供气管线及其设备出现故障。但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 供气等单位维护的除外。二,房屋天面或者外墙严重渗水,漏水.但人为损坏的除外.三,电梯。消防.安防等设施出现故障.四,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五。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维修工程决算费用超过1万元的维修工程,应当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不少于5日、物业所在区域内没有物业服务单位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推选代表组织维修或由房产管理部门代为组织维修。第三十八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 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二。依法应当由相关部门承担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的.三 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的,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的.第三十九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一。按规定计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房产管理部门.资金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未及时核准、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二.未履行管理职责 造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三 截留。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的,由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采取虚假方式骗取或者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退回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使用等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附 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规定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宅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部位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住宅或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和通道等、本规定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宅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住宅或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 水箱。加压水泵。电梯 天线。供电线路,照明 空调系统、消防设施.避雷设施,安防技防监控系统、智能化系统。音乐背景系统,绿地 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总面积是指专有部分面积总和 第四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 拆迁安置房 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按照本规定有关商品房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四十六条,市辖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 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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