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三、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五 事业单位的国有资金,六。符合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七,其他政府性资金,使用以上各类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 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禁未批先建和超计划的投资行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 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 预算控制决算.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负责制 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监理或代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主要职责、一。审批经市发展改革委编制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二。负责单项工程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的审批,三.负责单项工程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审批、四、负责审批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签证等原因导致单项增加造价50万元以上 含50万元、以及累计变更 签证.造价超过暂列金的变更方案及造价,五、负责审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一,拟定领导小组会议召开时间,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二.确定会议内容及讨论事项 三.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材料准备.会务及会议纪要工作.四.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项目工程造价评审、招投标,变更及签证等环节相关单位无法自行解决的事项.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负责组织对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后评估的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与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 负责对项目概算的审批,协调、监督指导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等。第七条.市规划局负责核发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等规划许可,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等前期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负责建设项目档案接收、管理.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的评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负责项目采购方式的备案管理 对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参与影响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重大变更确定,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和会计核算管理 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招标投标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市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负责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组织对工程施工设计文件以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负责影响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的重大变更确定 负责项目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单位建立档案、严格实行准入制 清退制,第十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政府性投资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活动进行监督、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组织对工程施工设计文件以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负责影响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的重大变更确定,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负责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单位建立档案。严格实行准入制,清退制.第十一条,市水利局负责市政府性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活动进行监督。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 工程监理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组织对工程施工设计文件以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 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负责影响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的重大变更确定 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 负责对水利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单位建立档案,严格实行准入制,清退制,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市政府性投资电力,通信,信息化,工业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活动进行监督。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负责工程勘察,设计 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组织对工程施工设计文件以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负责影响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的重大变更确定 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负责对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单位建立档案。严格实行准入制、清退制,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编制等技术成果的验收。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进行采购,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和工程质量 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核拨和工程的财务管理、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的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市审计局依法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负责对财政性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计划地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五条,市监察局负责对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二.项目管理。第十六条。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要求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发展改革委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并提出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计划初步方案 报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内容.征地面积.建筑面积和资金来源等,投资估算包括征地。工程前期费用,建安工程和其他计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开支。项目建设年度内新增建设项目也应按以上程序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和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及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发展改革委在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初步设计审查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初步设计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工程采购等工作.第十八条,项目前期采购工作按照 崇左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招标管理规则,试行,执行。第十九条,经批准并纳入年度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年度建设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调整.如年度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计划 包括建设规模.地点,名称、内容,或年初无计划安排但又需当年实施建设的,增加建设内容,变更设计,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调整概算的 必须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审批,第二十条,建立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交给具备审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查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预算,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予评审.因设计漏项。隐蔽工程增加引起项目投资增加的.必须遵循先报备后执行的原则。第二十一条。建立项目设计方案和概,预、结.算评审制度,项目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牵头 会同相关部门评审 计划投资总估算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组织评审 1000万元以上 含1000万元,的工程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会同发改 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评审.建设单位参加,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100万元以上 含100万元,的工程概,预 算,招标控制价。涉密项目除外 由市财政局组织评审。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概,预,算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即可进行工程采购。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抽检,监督 第二十二条,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 非特殊原因,涉及国家机密等.原则上不能是同一机构,第二十三条,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出批准的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 应约定因勘察单位失误或设计缺陷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时的具体罚则,第二十四条.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招标标准的、按 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具体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该年度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执行,如有调整的.从其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符合工程要求和相应资质条件,业绩信誉良好的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重大项目要从前期工作阶段开始实行监理 一般项目可在施工阶段实行监理.监理合同要明确监理的内容、职责 监理权限和现场服务人员 并订立违约处罚条款 施工活动中监理单位要按规范对工程实行旁站式,平行式监理。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做到主体明确、严密.规范,职责清楚。并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和协议执行 合同价与中标价必须一致 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条款的约定按财政部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第七条执行,第二十七条、工程签证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原则上采用施工图总价包干合同。除施工图纸变更外。原则上不再进行签证 工程采购时,工程量以施工图揭示的工程量为准 投标单位可以对工程量提出质疑 采购单位收到质疑后应及时与评审中心重新复核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工程结算时、以采购时的工程量为准、不再对工程量进行调整 不得以变更土石方开挖方式的理由进行签证。在施工中 中标单位如变更土石方开挖方式,应经采购单位同意、产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以上规定,应在采购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第二十八条.工程签证程序.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对施工图纸进行变更的。建设单位应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发改等部门对变更事项进行确认。按程序审批后才能进行变更 单项增加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且累计增加投资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或投资额减少的施工图变更事项由建设单位审批 单项增加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单项增加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但累计增加投资额已超过合同总价的5、的施工图变更事项由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审批。建设单位应将经审批后的变更事项及投资预算送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 审核结果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评审中心直接出具审定结论。审核结果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预算、由市财政评审中心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出具审核结论 第二十九条,工程采购时以采购文件给出的风险包干系数来统筹考虑材料及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的涨价风险。投标单位应按规定计算出材料及设备涨价风险包干费.工程结算时材料及设备价格不再调整、材料及设备涨价风险包干系数取1,5,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数、即材料及设备涨价风险包干费,分部分项工程费。1.5 施工期在180天以内、含180天、的工程项目不考虑材料及设备涨价风险、人工单价的调整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 各项目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质量,建立起项目法人负责、政府强制监督 社会第三方监理。承建单位自检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改善建设环境,在合理时限内加快项目工程进度.三,工程财务与资金管理.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建设、要执行项目统计制度.在每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资金到位等项目信息 建设单位要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财务核算、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收支财务核算.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81号 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 504号,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算资金 对应作价处理的库存设备 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及应收应付款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清理 清理出来的结算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市财政局.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鉴定结果为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鉴定结果为施工方原因造成的、按施工合同约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的计划安排.列入财政预算,建设单位在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时、须提交以下资料备案。1,项目立项。可研 初步设计,工程概算的批复文件.2,中标通知书.3.设计合同 4 监理合同.5 施工合同.6。其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资料、第三十六条.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按以下程序审批,一。对经财政部门确定并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安排的项目.1。业主,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资金季度用款计划。2、市财政局核定项目季度用款额度并拨至项目专户,业主为本级预算单位的 由市财政局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3、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经确认的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项目建设单位在支付进度款前 必须按相关规定及单位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完善资金支付手续后方可办理资金支付.资金支付必须经国库集中支付或银行转账到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账户 不能支付现金。更不能将工程款支付给个人、二,对年初无预算安排的新增项目、1,业主、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报送项目计划和资金概,预.算、2,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报市政府审批,3.市发展改革委按市政府审批的项目预算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市财政局下达并执行预算,年终作预算调整并报人大通过.4.资金拨付时按本条款之 一、规定程序审批。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设立专账核算,并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供上一个季度对账单 以便监督。第三十八条 国债项目资金按照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第三十九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实行政府采购的大宗材料或专用设备资金支付由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第四十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停拨或缓拨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三。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 提高建设标准的,四.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五.结算手续不完备。审批程序不规范的。六、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并编制月度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竣工结算前,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合同内工程款不得超过经审定的已完工程量的90、合同外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经审定的已完工程量的80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 工程结算经市财政或市审计部门审定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 预留结算价的3 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再清算、四,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 办公费 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 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项目管理费开支 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 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 实行根据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累进计提管理费的建设单位只限于履行公共建设任务的建设单位、第四十四条。管理费的开支标准。一,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按实际考勤人数参照当地县内出差补助标准执行,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 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三.差旅费。租赁费 车辆维修费,员工培训等项目支出按季度编制计划按程序报批、五、工程决算管理。第四十五条、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做好工程的单项验收,并编制工程竣工综合报告。工程竣工财务报告 工程设计情况报告,工程施工情况报告,工程监理情况报告,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然后组织住建 规划,审计、财政。环保。消防 国土。质监等部门对项目进行总体验收,提出竣工验收鉴定意见,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凭移交证明向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并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财政或审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安排下属评审机构或委托社会中介对结算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对评审机构报送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并按规定的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办理资产移交及资产登记的依据,对经竣工结算审核审减的资金,一律缴回财政国库。对审增的投资一律按基建程序报批、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 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 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第四十七条。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按照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 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市财政局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 先审核 审计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市审计局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或审计.再由市财政局根据评审,审计结果按规定批复,第四十九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6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完工、其后续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六.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单位设计漏项多.变更设计量大的。对施工,监理单位不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不守信誉 弄虚作假 质量低劣等情况 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一条。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单位内部要建立内审制度、在事前。事中。事后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市发改,住建、工信、交通运输,水利。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七,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崇左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崇政办发 2007,22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