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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 2017。1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由通过市政府指定市本级融资平台或者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第三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和同类项目打包代建的原则,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实行代建制的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水利设施、土地整治等项目、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 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类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原则上上述所有总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都要实行代建制,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根据本市实际、针对不同类别的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确定不同的。专业化的代建单位,具体分类如下,一。城建类,政法类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建.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一般由崇左市建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建,三,园区基础设施类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属地工业园区平台公司代建.四.水利类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崇左市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建 如有特别情况、可根据实际指定或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第五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条件成熟的政府投资平台纳入代建单位行列,并确定项目代建类型,代建单位资格由市发改、财政.住建、交通。国土。水利.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审查组审查并报市政府认定。第六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 综合监管工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监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代建项目采用工程施工代建方式 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完成.施工阶段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第九条.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第二章。权利义务 第十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一,审核使用单位提出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二 下达年度代建项目投资计划以及资金调整计划。三.审批代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四 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五.依法进行稽查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六,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第十一条。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一 负责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二.负责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环评.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参与项目征地 拆迁。落实建设条件,三 参与确定代建单位及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 四,负责向上争取建设资金,五.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并对签证工程进行审核。六.组织审核工程结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二条。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一.负责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二 负责办理开工报告,建筑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三。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 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四.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五。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六,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七,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第三章,代建程序.第十三条.对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如确定采用代建制的,进一步明确代建单位。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遵照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建设流程和规定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须达到相关规定。第十五条,代建单位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按中标的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认证后、根据评估结论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核批复。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有关规定 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第十七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第十八条。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九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政府拨款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等,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为项目使用单位审核并下达用款计划。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工程进度、相关合同等、将资金支付给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以及其它相关单位 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资金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的年度投资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和银行三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代建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以及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 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一条、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组织实施代建项目的管理费用和代建单位实施代建项目的正常经营费用.不包括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政府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招标代理费用等相关咨询服务费用 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费实行总额控制。费用按照.崇左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崇政办发 2017、54号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执行,项目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8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15,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5,第五章 变更规定 第二十二条。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使用单位同意.并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一,不可抗力,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三.因使用单位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累计额超过项目概算10 的或投资超过金额在500万以上的,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施工图变更签证调整按照、崇左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崇政办发、2017,54号 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市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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