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本级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对依法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是指我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当事人在违法使用土地上建,构,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对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没收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由市财政局负责接收,管理和提出处置意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法制办和市物价局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移交或处置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用地当事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做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程序结束 排除外界干扰,可确认为国有资产后15日内向市财政局进行移交 行政诉讼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对没收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在向市财政局移交时,应将移交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清单。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单位移交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市住建委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证明移交市财政局.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的移交清单中应注明没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原属单位或个人。建。构,筑物的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 移交清单一式2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分别签字盖章、第八条,市财政局对依法没收的建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接收后,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依法管理,第九条。违法用地当事人拒不履行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致使没收无法实现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市财政局对所接收的没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以中介机构或市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登记造册和处置依据.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依法处置没收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遵循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随土地一并挂牌出让或拍卖的原则 没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评估费列入出让或拍卖成本 建。构 筑物及其他设施出让或拍卖金额与土地出让金额合并开票.票面注明土地出让金额及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售卖金额。土地出让金额作为土地出让金缴库 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所得收入作罚没收入缴库。分别核算.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在收到依法没收的建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30日内.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合法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受委托1年内能办理完毕土地使用合法手续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以下方式的先后顺序对依法没收的建.构.筑物进行处置,一.作,变,价出售。当事人申请以作。变,价方式购回的.作.变,价应不低于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底价。相关手续由市国土资源局行文送市财政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作。变,价处置 二,拍卖出售。当事人未申请回购。另有申请购买者达两人以上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三、经营 当事人未申请回购,也没有申请购买者的.依法没收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划归经营性国有资产 由市资产运营公司经营和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受委托1年内不能办理完毕土地使用合法手续的 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拆除,拆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第十三条 凡阻碍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和中介机构或价格鉴证机构进入现场执行公务,查验被没收建,构 筑物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故意破坏被没收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对没收的建、构 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要相互配合 对因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责任人,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资产运营公司在处置.经营被没收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办理,对因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责任人,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