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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住建。市政,国土。林业,综合执法、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第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环评报告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 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 附属绿地,风景林地,二。河流 湖泊。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应当划定城市绿线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 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城市绿线确定后.应当严格实施、确需变更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十条。城市现有绿地和新建绿地、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地数据库.实行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禁止占用公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园绿地绿线内的用地,其他已建成绿地绿线内的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按有关规定补偿后方可占用、第十二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城市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必须按照确定的绿地率指标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确定绿地范围、配套建设绿地.第十三条,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地 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和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应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十四条。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绿化工程验收合格文件、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依法到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有关手续、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违法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成建设单位在验收前完善相关手续,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八条,县、市。街道城市绿线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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