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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 77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估我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 鉴定意见负责,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被征收人的 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评估结果或者鉴定意见无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评估,鉴定行为和结果、第二章 评估机构的选定。第四条,承担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征收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在征收部门的主持下,由公证机构以公开抽签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对抽签或摇号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市征收部门定期推荐社会信誉好 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供当事人选择。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 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 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 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 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第八条,房屋征收评估费用和专家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专家鉴定费用参照评估费用收取,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房屋征收评估的。从征收补偿费列支、第九条,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的、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记入其信用档案,第三章,房屋价值评估,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 抵押 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明确评估对象,其中评估对象范围包括合法的被征收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不包括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未经登记的房屋 经有关部门认定后 其建筑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 对被征收房屋面积有异议的,提出异议者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被征收房屋面积以测绘成果为准,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第十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必要时 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取得相关资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第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 合理确定评估结果.第十七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以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 使用年限,新旧程度。容积率 配套设施,土地等因素进行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均价为基础 结合征收项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价格、产权调换房屋为保障性安居工程 价格已经确定的,可以不评估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第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应当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的部分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修改、完善.公示期满后 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征收人。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第四章。复核评估和鉴定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说明、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结果或者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答复申请人。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并按照原程序送交相关单位。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三条,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成立来宾市评估专家委员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向来宾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5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专家鉴定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其中房地产评估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第二十五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 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该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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