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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来宾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来宾市市区备用水源的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来宾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来宾市市区所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第四条,来宾市市区饮用水主水源为红水河,备用水源为北之江,古瓦水库,二沟水库、地下水源,第二章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水质要求 第五条。来宾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或调整由来宾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或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来宾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划定或调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作为来宾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范围、第七条,目前来宾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市区集中取水水源保护区,磨东水厂水源保护区 其划分范围为。一.市区集中取水水源保护区、1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河东水厂取水口下游100m至河西水厂取水口上游2km的水域长度.长度为3。6km,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区域除以航道线为中心线宽度为130m宽的水域外的河道宽,以航道线为中心线宽度为130m宽的水域作为船舶通航用 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长3,6km河两岸及向岸外纵深水平距离50m内的区域.2。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红水河水域 1、一级保护区的下游边界起向下游延伸、200m的河段长.河宽为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区域,2。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起向上游延伸8km的河段长.即磨东村至下文水库,河宽为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区域,3.一级保护区河段内。以航道线为中心线宽度为130m宽的水域.即预留作船舶通航用的水域,北之江水域,北之江末端2km河段、陆域范围,1.岸长等于河东水厂取水口下游300m至磨东高速公路桥河岸长 沿岸纵深分别与河两岸的水平距离等于500m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范围 2,岸长等于磨东高速公路桥至磨东水厂取水口下游300m断面。沿岸纵深分别与河两岸的水平距离等于1000m范围内的陆域范围、3 岸长等于北之江二级保护区河段2km。沿岸纵深分别与河两岸的水平距离等于1000m范围内的陆域范围.二,磨东水厂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范围。1 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磨东水厂取水口下游100m至取水口上游3km的河道长度,长度为3、1km,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区域除以航道线为中心线宽度为130m宽的水域外的河道宽,以航道线为中心线宽度为130m宽的水域作为船舶通航用,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长3.1km河两岸及向岸外纵深水平距离50m内的区域.2,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1、河长为一级保护区的下游边界起向下游延伸,200m,河宽为10年一遇洪水所淹没的区域 2.河长为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起向上游延伸10km的河段长、河宽为10年一遇洪水所淹没的区域。3.一级保护区河段内.以航道线为中心线宽度为130m宽的水域、即预留作船舶通航用的水域。陆域范围 岸长等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区水域河岸长13,3km。沿岸纵深分别与河两岸的水平距离等于1000m范围内 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范围,第八条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第九条,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第十一条、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的,类标准,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标志.来宾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界线,标志及禁止事项告示牌由市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市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第十三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 毒品捕杀鱼类。第十四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 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第十五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 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三 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第十六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二,二级保护区内。1 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 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 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 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 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 防渗措施.2,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对公民进行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耗水低 效益高的高科技企业优先发展 鼓励和引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发展无污染的产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调整发展方向.为饮用水源的保护及相关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八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来宾市市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污染防治规划,二 根据市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目标,制定污染物排放控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做好可能污染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和监督工作,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四 负责市区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监测,提出防治污染的对策和建议。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 住房城乡建设 水利、林业。市政管理.卫生 农业 旅游 公安 交通。水产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下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来宾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产业经济结构调整,提高资源开发利用价值 优化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加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管理 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统筹协调发展。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水环境功能区要求,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规划设计审查、建设用地和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在批准建设项目前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按规定查处各类规划违法行为.三 水利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及水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及取水口设置的审批,加强河道管理,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做好水资源论证 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工作 四、市政管理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置工作.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水处理和建设及维护工作,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内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规范整治两岸各类广告,配合做好城市综合整治管理工作,六,农业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加强监管、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业生产者科学 合理的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引导发展生态农业,防止造成水污染。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生态用地规划.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发审批并负责违法案件的查处 八。林业部门负责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负责林区违法毁林案件的查处 九。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码头设立及装卸作业的监督管理.十一。海事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十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查处危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十三,卫生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饮用水水源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对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十四。财政部门负责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要求,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经费.十五,旅游部门负责协助确定各类旅游区,点 度假区规划建设的范围、协助对违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景点、度假村的案件进行查处。十六。供水单位负责依法做好供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事故和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 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员会 应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避免或减轻危害后果。并及时报告环境保护.城市供水或卫生,水利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并在必要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减少损失的强制性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越权审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饮用水水源及备用水源的保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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