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管理,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 2014,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桂建保 2014.34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相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保 2015,4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 退出 运营及监督管理等 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专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和运营 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管理.统称公共租赁住房.本细则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对符合租赁条件但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租金核减是指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其收入状况给予不同比例的核减、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遵循统筹房源,统一受理 梯度保障,租金减免的原则,第五条。结合我市社会发展 居民收入和住房水平.按照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合理划定城镇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 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物价.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环保。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 兴宾区人民政府为市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审批工作,兴宾区住建局为市城区住房保障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市主城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复核工作、来宾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配租。组织获得保障资格的保障户摇号抽签分房、做好住房保障合同签订和管理.轮候及小区管理工作.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已授权申请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第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含街道办事处.社区相关工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章。房源筹集与建设.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环保等部门要加强配合 加快行政审批时效 简化前置审批条件、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各阶段行政审批效率、根据自治区政府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目标任务,按照各自职能、积极落实项目。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坚持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遵循经济适用 生活设施配套齐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等要求、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单列 应保尽保 对于急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政府储备土地,采取即报快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以加快供地速度 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在符合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 对闲置的工业、仓储.办公等用地或者房屋 权属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或者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与用地单位签订变更原供地合同有关土地用途限制的约定。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严禁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性质、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 应在项目实施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配建指标,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配建合同,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 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按下列标准控制,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10.的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按投资主体划定由来宾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二,政府购买,改造 租赁的住房。三,政府依法收回 没收的住房、四,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五、住房建设中配建,代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六。社会捐赠或其他途径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第十四条,社会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由业主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凭批准文件到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资金和优惠政策,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三,土地出让总收入中安排不低于5。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五 公共租赁住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出租,出售收入.六,通过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七 社会捐赠及其他自筹资金.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取得的出租收入纳入基本预算管理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单位自行管理、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 建设、运营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企业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整体转让 但企业因产业需要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产业项目一并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投资者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抵押融资、抵押登记时应当标注该项目为公共租赁住房性质,抵押权实现时不得改变其用途。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以栋为单位进行产权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及运营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减免政策执行.电力,通讯、市政,价格主管部门等企事业单位要对公共租赁住房适当减免入网 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二十一条、来宾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产权归市本级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实施租赁管理,动态监督及修缮维护、第二十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危房改造、扩建或重建项目.由来宾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制定年度维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及时报来宾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维修.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及相关责任。第二十四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等部门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标准应当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承租对象的承受能力,并综合考虑成本,折旧、税费、利率.维修。管理等因素,原则上按照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以我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为准.的60 确定、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以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为准。的70。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第二十五条.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由来宾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被保障家庭人员.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项目统一物业服务管理。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 市住房保障运营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建设单位和市住房保障运营管理部门应对房屋装饰装修情况逐套进行检查和验收,对现场查验中发现的问题 建设单位 市住房保障运营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处理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并与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管理部门商定时间进行复验、第五章。供应对象,第二十七条,我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主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保障、第二十八条,市主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市主城区城镇居民户籍,且在市主城区范围内居住生活.二 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主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未承租或购买有其他保障性住房.三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含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第二十九条。市主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市主城区城镇居民户籍。且在市主城区范围内居住生活,二、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主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未承租或购买有其他保障性住房,三 家庭成员财产不作核定、收入不受限制。第三十条。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市主城区城镇居民户籍或取得本地。居住证 或居住证明,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30周岁、三,已与市主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实际确立劳动关系。四。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主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未承租或购买有其他保障性住房、五.财产不作核定 收入不受限制、第三十一条、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兴宾区辖区内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须在市主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兴宾区辖区外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须在市主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取得、居住证。或居住证明.二,已与市主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实际确立劳动关系 三 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主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未承租或购买有其他保障性住房。四 财产不作核定 收入不受限制,第六章,申请与审核、第三十二条 以个人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备法定的赡养 抚养或者收养关系,一个家庭只允许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原则上对两居室及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求2人合租,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申请单独租赁.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供已填写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提出申请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向单位所在地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并承担责任.同时签署授权书,授权收入审核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查其收入及财产状况,第三十四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各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 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系统.并在街道.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兴宾区住建局保障办.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五条、兴宾区住建局保障办自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兴宾区住建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兴宾区住建局自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符合条件的,在住房保障网和主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复核结果为最终审核意见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七章,分配与轮候、第三十七条。经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按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统一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库 按轮候顺序配租,优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前批次因房源不足未能配租家庭的需求.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实行统一轮候和公开摇号配租制度,来宾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获得保障资格的保障户摇号抽签分房 房源信息,位置,数量、户型 面积。租金标准等,及抽签结果应当在市主流媒体公布。兴宾区住建局对已轮候到位的申请人 应当进行分配前再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取消其配租资格,第三十九条。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成员 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原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经街道办审核后 兴宾区住建局保障办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调整配租方案并上报兴宾区住建局,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兴宾区住建局按照规定取消轮候资格,第四十条,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军烈属。年满60周岁的农村退伍老兵及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优抚对象定补证、的人员,二.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义务人 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 无生活来源的,四。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身患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五,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患有残疾 并持有残疾证。的.六。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七。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因涉军。参战群体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第四十一条.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可以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对象公开配租.配租方案由企业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重新轮候.一。未按要求参加选房的。二.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三.签订租赁合同后60日内未实际入住的,四,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申请人两次放弃配租资格的 取消轮候 重新提出申请.第四十三条,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或家庭成员身体状况改变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 可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进行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有匹配的空置房屋,运营管理部门可根据调整审批意见时间顺序予以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项目中没有匹配的房屋。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 待出现匹配房屋时按轮候顺序进行调整.第八章、租赁与退出。第四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人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房屋的位置、面积 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租金标准和合同当事人应实际缴纳租金及支付方式、四,保证金及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五,租赁期限。六、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七,房屋维修责任、八.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第四十五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缴纳租赁保证金 解除租赁合同且承租人无违约责任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无损的如数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 租赁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承租人年租金的50,下列承租家庭可以适当减免租赁保证金。一 军烈属.年满60周岁的农村退伍老兵及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优抚对象定补证.的人员。免交租赁保证金、二,低保家庭租赁保证金减免50。第四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军烈属,年满60周岁的农村退伍老兵及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优抚对象定补证 的人员的可免交物业服务费、第四十七条 经市住房保障运营管理部门核准。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后承租人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按互换后的房屋楼层及原租金核减标准确定租金.租赁期限不变。第四十八条,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 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原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街道办审核后提交兴宾区住建局审批,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与来宾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兴宾区住建局会同来宾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规定清退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 由家庭共同申请人向兴宾区住建局保障办提出申请,经兴宾区住建局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由其家庭推举共同申请人与来宾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 租赁合同自动终止,第四十九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兴宾区住建局保障办提出申请 经复核符合条件的 予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第五十条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应向兴宾区住建局保障办提出书面申请.来宾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 办理退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第五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性质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五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七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八,租赁期内。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 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 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九、租期届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第五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间,兴宾区住建局保障办给予承租人2个月过渡期让其到市场租房,过渡期按原租金实际缴纳金额缴纳,过渡期满拒不退出的。按原租金实际缴纳金额的1 5倍缴纳,拒不缴租及退出的.兴宾区住建局保障办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章,租赁补贴与租金核减,第五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一 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尚未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二.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面积低于或等于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且未承租,购买有其他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五十四条,租赁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月租赁补贴金额 元 每平方米补贴标准 政府公布的当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家庭人数。租赁补贴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增加其租赁市场住房的货币支付能力,第五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实际缴纳租金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1、核减系数.第五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收入状况分级核减、一 军烈属,年满60周岁的农村退伍老兵及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优抚对象定补证,的人员,核减系数为1,二。享受低保的、核减系数为0.9,三 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 核减系数为0 7,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 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核减系数为0。3 第五十七条,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应按核减后的租金直接支付给来宾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十章、监督与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房屋质检部门。住房保障运营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房屋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存在问题的,应督促相应的部门及时解决,第五十九条。市住房保障运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 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第六十条,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 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领取租赁补贴的,追回租赁补贴、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 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六十二条,承租人有本细则第五十一条行为之一的 由市住房保障运营管理部门责令其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三条。各县.市 区,可参照本细则 制定所辖区域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第六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授权河南工业园区 来华投资区及其他相关单位管理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管理运营单位制定管理运营方案 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教育.卫生等行业以及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其管理运营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制定管理运营方案,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第六十五条。本细则下发前已分配入住的保障户、租金水平.租赁期限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原合同期满后按本细则实施保障.第六十六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下发的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来宾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部分条款的通知.来政发,2015。43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