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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已经第十六届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及第十三届县委第37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9日.开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开县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下简称、房屋 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 等有关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123号,等规定.结合开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第四条,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动迁工作,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 教育 文化,卫生 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项目建设业主,土地储备机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其他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项目的前期规划策划,可行性研究工作 编制好用于房屋产权调换房源和补偿资金等保障计划、提出征收计划。县国土房管局会同县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城乡建委等县级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项目计划进行论证 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根据批准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项目建设业主向县国土房管局提出实施征收项目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规划范围.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证明资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资料.第十条.县国土房管局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预审合格后.会同县规划局 县发展改革委。县城乡建委等县级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项目会审后 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批复征收项目和确定征收范围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及附属物,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五.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六.设立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 七,进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 抵押.典当等行为,八、其他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县国土房管局将前款所列事项、包括征收范围。书面通知县公安局、县规划局、县市政园林局,县工商局等有关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二条 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区位.用途。面积和配套设施等相关情况的调查 登记工作.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薄记载为准,有证据证明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薄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十三条。县国土房管局会同县规划局,县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提出处理意见 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 认定和处理的最终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被征收人书面提出申请后.组织复查 未提出异议的。作为房屋价值评估、补偿依据,第十五条.项目建设业主应当按照资金保障计划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和不低于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3.的工作经费,并按照产权调换房源保障计划,组织新建或购买房屋,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位置、类别。户型、建筑面积。交房条件,数量等情况 新建房屋还应提供房屋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确保产权调换房屋到位.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不成的,县国土房管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召集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随机选定应当由公证机关监督实施、评估机构确定后。在征收房屋范围内予以公示,并书面通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第十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开展被征收房屋预评估工作.并为制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供预评估单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八条.县国土房管局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县发展改革委。县规划局.县城乡建委,县信访办、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进行论证.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县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式.签约时间及期限 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的预评估单价,产权调换房屋价格和数量等详细情况.被征收人住房保障措施、奖励及补助等内容、第十九条。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县级相关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第二十条。县国土房管局将相关规划,计划和房屋调查认定处理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屋等相关情况,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 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三章。征收补偿。第二十二条 征收决定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7日 并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修改 完善,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被征收房屋价值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应当提交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单个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及时向被征收人送达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第二十四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含装饰装修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但被征收房屋为合法住宅房屋的。装饰装修十年以上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评估价值低于50元 平方米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保底价值补偿 第二十六条、在房屋征收时,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水,电 天然气、有线电视等或非住宅房屋,企业、设施设备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 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七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遵循.等值交换.的原则、被征收房屋的构附着物和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只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不予补偿。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 以货币方式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只能在提供的标准户型现房或期房中选择、且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近、在具体房屋产权调换中,不论是现房还是期房,都应当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并在交付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除政府有特别规定外,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等或非住宅房屋.企业.的设施设备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等设施、按原使用功能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开县现行开户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恢复原有功能,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企业,的设施设备.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其搬迁补偿费按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0.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其设施设备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组织拆除 第三十一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费标准.一 征收房屋搬迁补偿费.住宅,1000元 户.次,非住宅.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或产权调换选择现房的计发一次房屋搬迁补偿费,临时过渡安置的计发二次房屋搬迁补偿费、二.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因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并自行临时过渡安置的,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征收房屋面积提供了临时安置房或现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具体标准。按征收房屋的区域。时间和当时的实际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第三十二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营业性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经县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的建筑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实际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 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提供了临时安置房或现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在公布征收范围之前.使用被征收房屋从事生产制造的单位或个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提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本条规定补偿额度的50.第三十三条、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按下列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奖励,一.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搬迁交房的。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 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 被征收人分别在60,40。20日内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将被征收房屋及房地产权证等一并移交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5.7,给予被征收人提前签约交房奖励、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补助费 其具体标准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补助费不低于30000元,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补助费不低于20000元,第三十五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的,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资金办理提存。征收租赁的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第三十六条。被征收住宅房屋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住宅房屋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购买的费用、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公摊系数在15.以内的,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被征收人承担购买的费用,第三十七条,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房屋,经申请并审查公示、被征收人在他处无住宅房屋,且家庭实际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本细则第三十六条一款规定计算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后依法处理,第三十八条 征收个人或单位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或受房屋征收影响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局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第三十九条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缴交.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超过部分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缴交。第四十条。在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县国土房管局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应当包括 被征收房屋位置、结构。楼层。用途,建筑面积等。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结算方式等。产权调换房屋位置,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搬迁期限 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或临时安置房屋等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四十一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事项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交回的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依法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后。县国土房管局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四十三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 后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四十四条 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或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县国土房管局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县信访办、县国土房管局等有关单位,组织社区做好宣传解释。协调和信访稳定工作、第四十五条.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明确的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协调.经催告后仍不搬迁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房屋征收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的就近学校入学.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完成1年内 凭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年后 按规定向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房屋征收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原则在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第四十七条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愿书面申请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可以根据产权调换房源情况统筹考虑、鼓励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进入工业园区安置.并享受工业园区相应的优惠政策,第四十八条 征收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的。但未经县规划局 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批准。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但被征收的房屋位置与工商,税务登记的一致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提供近2年以上连续纳税记录的,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四十九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交房的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抽签顺序、第五十条,产权调换房屋。必须符合国家普通民用住宅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和质量标准。未通过规划、消防和建筑质量等验收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五十一条,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被征收人收到接收房屋通知后,在3个月内按规定接收产权调换房屋。同时结清房屋差价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费用。在此期间不停发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费用。被征收人逾期不接收产权调换房屋的,视为放弃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只保留被征收人货币补偿的权利、同时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开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公布前已取得拆迁许可的项目、其评估、补偿,安置等按原来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 对实施的征收项目应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审计.并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四条 若因非公共利益或其他特殊情形,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的、其补偿价格的形成应当参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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