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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城镇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我市城镇适龄幼儿,儿童 少年就近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需要、科学合理规划,建设中小学 幼儿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池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三条.城镇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要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镇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配套建设,逐步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要遵循与城镇发展同步。小学幼儿园就近入学.中学相对集中的原则 遵循新城区以新建设学校为主.旧城区以扩建改造和整合原有学校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细则的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学校布局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规划选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审批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土地供给.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市中心城区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县 市 区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城镇中小学及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充分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编制和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城市旧区改造.包括城中村改造 规划时 要将教育用地专项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并在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严格落实。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前 应充分征求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保证教育用地专项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之间的相互衔接,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规划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按审批程序报批,第七条。城镇商住小区用地出让前、规划居住人口规模达3000人以上。规划需配建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应将配建教育设施作为出让的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提出配建教育设施的面积,建设标准 建成后的移交方式等约束性内容 配建的各项约束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开发单位对配建的教育设施要与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商品房分期建设的,应配建的教育设施要在首期完成,配建的教育设施无偿移交当地政府作为公共的教育资源统筹使用.第八条.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配建中小学及幼儿园落实情况实施跟踪监管、发展改革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查设计方案时,应对配建教育设施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凡未按要求配建教育设施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批准设计方案.第九条,中小学、幼儿园规划标准与规模、一。每千人口学生指标 幼儿园42人 千人,小学80人。千人。初级中学,40人,千人 普通高中。18人,千人,中等职业学校.18人、千人,二、学校服务半径.幼儿园服务半径暂不作具体控制,小学服务半径宜为500米,非寄宿制初级中学服务半径宜为1000米.寄宿制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服务半径暂不作具体要求。三、学校服务人口规模。幼儿园按0,5万人左右,所、小学按2万人左右.所,初级中学按4万人左右。所的标准配置,高中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规模合理配置,四、学校班级规模及班额、幼儿园规模、9班 12班、15班 18班等.班额平均30人。小学规模、12班,18班.24班,36班.48班等。班额45人。初中规模.18班,24班.30班,36班。42班,48班等。班额50人 高中规模 30班。36班.42班,48班。54班,60班等.班额50人,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十条.中小学.幼儿园的生均用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最低规定,一.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 二、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25 2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完全小学生均不低于30平方米、三。初级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34平方米、四.高级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31、4平方米。五、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用地不低于46平方米,第十一条,现有中小学 幼儿园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城市建设改造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主动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的需要统筹预留学校用地、教育用地由政府统一储备、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按划拨方式供给、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大教育用地保障力度,多渠道、多措施优先保障教育用地。将基础条件好 适宜办学的地块优先安排用于教育用地。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暗河 洪水沟口等自然灾害风险高的地段 并与工业区.污染源,易燃易爆及噪音大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师生安全的场所保持相应的距离.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拟订年度教育用地计划及用地保障方案。加强土地供应的前瞻性和计划性,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联合审批制度.建立教育项目用地审批的,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提高教育用地的审批效率、对于用地量较大的教育项目用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先期介入,预审协调,快速办理 的原则,对具备开工条件的教育项目。加快征地拆迁,限时供应土地,第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旧城区改造等原因需要调整教育用地专项规划或占用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的.应当征求教育等部门意见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原规划教育项目用地的 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就近规划不低于同等面积的教育用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批城市新区开发 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项目时.涉及现有及规划教育用地的。要征求教育等部门意见.杜绝随意调整教育用地专项规划和学校布局行为、学校在教育布局结构调整过程中如需进行停办。转制,合作办学等调整。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用途的,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各级政府要加大教育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度,对权属明确的教育用地。尽快颁发土地使用证 对权属有争议的教育用地、要加大调处力度,妥善解决。第十四条。中小学 幼儿园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由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或者捐资建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第十六条。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 幼儿园校园校舍的。要按照中小学 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就近补建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因布局规划调整需要撤并的中小学 幼儿园土地 校舍处置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擅自变更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擅自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校舍,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补建或重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组织编制教育用地专项规划。导致教育项目无法合理布局、或超越审批权限批准调整教育用地规划布局,导致教育项目无法落地的,要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及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擅自批准占用教育用地或将教育用地挪作他用或非法侵占教育用地的,由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细则时.有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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