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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市本级。含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保障惠民政策。完善河池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 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 运营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 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 2013.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桂建保 2014.34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相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保.2015,42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专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本级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住房,将原有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管理,本细则所称的租金核减,是指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其收入状况给予不同比例的核减,本细则所称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持有大中专以上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 劳动关系稳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本细则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劳动关系稳定.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遵循统筹房源,统一受理,梯度保障,租金核减的原则、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的,采取租金核减方式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已核定为保障对象但尚无房屋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其自行承租住房.中等偏下收入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对象,不发放租赁补贴,按轮候顺序实行实物配租形式保障,租赁补贴发放以家庭为单位计发,计算公式为.补贴额度,人均保障面积标准.核准家庭成员保障人数 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社会发展,居民收入和住房水平 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 合理划定城镇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定期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 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 国土资源.民政 物价、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环境保护.税务 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市辖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负责组织辖区内住房保障家庭的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和社区负责辖区范围内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住房保障家庭的公示 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辖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及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第七条。市。金城江区和宜州区人民政府各自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 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规划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 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快行政审批时效,简化前置审批条件、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各阶段行政审批效率 并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目标任务 按照各自职能 积极落实项目。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指标单列。应保尽保,要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急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政府储备土地、采取即报快批的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供地速度。在老城区、老厂矿 老城中村的危旧住房改造过程中,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用地单位承诺按规划总建筑面积30、以上比例的土地用于建设政府保障性住房的 权属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 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工业。仓储。办公等闲置用地变更为商品房开发或经营性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与用地单位签订变更原供地合同有关土地用途限制的协议。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闲置的工业,仓储,办公等用地或者房屋。权属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或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市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变更原供地合同中有关土地用途限制的协议,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严禁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性质.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按下列标准控制,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 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适当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并按投资主体划定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二、政府购买,改造.租赁的住房、三,政府依法收回 没收的住房 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五.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代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六、社会捐赠和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第十三条,社会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由业主单位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凭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资金筹措和优惠政策,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二 年度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三、土地出让总收入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比例不低于5、的资金,四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公共租赁住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出租出售收入 六.通过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七,社会捐赠及其他自筹资金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工程的财政补助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筹集拨付和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新建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第十七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在项目审批后及时预拨20,的前期建设资金、其余资金按照实施进度进行拨付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并按照国库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规定其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取得的出租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应优先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费用。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投资者自行管理、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建的商业配套服务用房.租赁所得租金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赁所得租金.政府按规定收取土地收益金。投资单位每年应当将不低于5。的租金收入提留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和改造,公共租赁住房整体转让时、剩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之转让、受让人继续按规定提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建设 运营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企业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整体转让.但企业因产业需要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产业项目一并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投资者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抵押融资,抵押登记时应当标注该项目为公共租赁住房性质,抵押权实现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以栋为单位进行产权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 不动产权证书 上注明 公共租赁住房,字样,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事业单位要对公共租赁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第四章.房屋管理和租金标准。第二十三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本级所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进行管理.监督及修缮维护。第二十四条,由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危房改造 扩建或重建项目、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二十五条。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六条、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略低于同类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等部门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 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构成、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第二十七条,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承租人承担,政府出台扶持政策、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被保障家庭人员 在商品住宅小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统一纳入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第五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家庭成员之间应具备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市城区范围内共同居住生活,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一个家庭只允许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原则上对两居室及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求2人合租,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申请单独租赁,第二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应满足下列三种情形之一,且符合相应所有条件的家庭,含单身人员,一、申请人为市辖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1 在申请地城区有稳定的收入,并实际居住生活的家庭或年满18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市辖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含。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且未享受有其他保障性住房。4,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二,申请人为新就业人员,1。在申请地城区有稳定的就业和收入。持有大中专以上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劳动、聘用、合同一年以上.且在申请地实际居住生活的家庭或年满18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市辖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3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含 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且未享受有其他保障性住房 4,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1.在申请地城区有稳定的就业和收入,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劳动、聘用.合同一年以上、且在申请地实际居住生活的家庭或年满18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市辖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有其他保障性住房.4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申请人.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书面申请。第三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婚姻,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 合同.新就业.提供大中专以上毕业证书,和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单位就业证明和收入证明。四。房屋查询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和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程序,初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 住房,人均年收入等基本状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符合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在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或者社区居委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市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审核 市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人均年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等状况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市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上报的复审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在政府网站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登记为保障对象.第三十三条.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审核部门应退回其申请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 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原初审,复审或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或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六章.分配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三审两公示 核准登记为保障对象的家庭 按年度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统一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库,按轮候顺序配租,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实行公开抽号配租制度。轮候,抽号规则及房源信息在市政府网站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已轮候到位的保障家庭,进行分配前再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三十六条,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配租,一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孤寡老人。60岁以上的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或属于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四。家庭成员属于重点优抚对象.涉军及参战群体,部分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对越自卫反击战参战民兵。以及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 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无房或住房困难职工的居住需求、剩余房源可以向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为轮候对象的保障家庭公开配租,配租方案由企业自行制定、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保障资格 一,未按要求参加配租的。二。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三,签订租赁合同后60日内未实际入住的.四、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 第三十九条、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或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管理部门可根据房源情况进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有匹配的空置房屋、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调整审批意见的时间顺序予以调换 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项目中没有匹配的房屋、则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待出现匹配房屋时再按轮候顺序进行调整、第七章。租赁与退出、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住房,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住房租金,保证金及物业服务管理。水电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四 租赁期限 五.房屋的交付与回收、六 房屋维修约定、七.房屋安全约定。八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其他约定的事项.第四十一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缴纳租赁保证金.解除租赁合同且承租人无违约责任。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无损的,如数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租赁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租赁保证金按年租金的25。收取。其他保障家庭按年租金的50,收取.第四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物业服务管理,承租人除了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房屋租金外,还需要交纳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公摊水电费等其他需要缴纳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 由家庭共同申请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管理部门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申请人与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四十四条。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户口所在地市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辖区民政部门组织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核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 并签订续租合同 申请续租的保障家庭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河池市公共租赁住房审核表.二.保障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婚姻、生育状况证明材料,三,保障家庭成员收入,住房 财产状况证明,四、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实际居住证明,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四十五条。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应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管理部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办理退房手续 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第四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间 管理部门给予承租家庭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住房市场租金缴纳,过渡期满拒不退出的、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同类地段的住房市场租金补缴租金,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再受理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请.一。虚报隐瞒户籍 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信息取得保障性住房的、二.违规出借.转租.抵押 互换 擅自占用住房和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物业服务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六 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七,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损毁的,九,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 住房及收入等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情形。第八章.租金核减、第四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月实际缴纳租金为。基准租金。1 核减系数、承租住房建筑面积,第四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收入状况分级核减,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核减系数为0。8,二 低收入标准家庭,核减系数为0 5.三.其他保障家庭.核减系数为0.3.四。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无房家庭.按市场租金收取。核减系数为0、第五十条。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按核减后的租金支付给管理部门或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 第九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第五十二条 已获得保障的家庭如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发生变化的,要填写 河池市市辖区保障性住房家庭动态管理申报表,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变化情况,逾期未报,取消保障资格、第五十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房屋使用档案 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要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 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等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第五十四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申请人隐瞒身份.住房和收入状况、以虚假身份或证明材料等不当手段,登记为保障对象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注销其保障资格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住房。并按同类地段住房市场租金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承租人自退回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第五十六条 承租人有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本细则下发前已分配入住的保障家庭 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原合同期满后按本细则实施、第五十九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 河池市市本级,含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河政办发.2015,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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