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开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开县人民政府、2013年8月29日、开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和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2。120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退出。出售,回购和管理,第三条.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 建设和管理、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 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均包含廉租住房和国家直管公房、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中等偏下家庭,新就业职工.城镇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4000元 第四条。县国土房管局是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县监察局 县政府金融办、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教委.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公安局,县国资局,县审计局。县卫生局.县税务局,县工商局,县统计局 人民银行开县支行、县工业园区,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五条。县住房保障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统一组织县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 配租、租金收取、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管理等工作、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一、中等偏下收入的县内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地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2.有稳定工作并具有租金支付能力.3。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4,能提供保证人,二。县内城镇新就业无房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口1年以上。县政府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银行。直管单位、引进特殊专业人才不受户籍限制,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录用文件.3、在本县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4、申请人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 5、能提供保证人。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地居住3年以上,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2 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4 申请人。包括其家庭成员,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5,能提供保证人,四,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从其规定,第七条。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和已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享受移民搬迁安置,享受征地拆迁安置 含临时过渡期。租住国家直管公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或个人。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有稳定工作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二.在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居住3年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离退休的人员、在我县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地居住3年以上。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经营和纳税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第九条。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开县工作的县级以上英模、劳模 城市见义勇为人员 烈属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人员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条、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开县无自有产权住房,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和移民搬迁住房销号合同后尚未办理产权证的移民搬迁房及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乡镇.街道的农房。未承租国家直管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本县未转让住房,第十一条,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县家庭 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国家直管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 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第十二条.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我县内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第三章,申请方式,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家庭.单身人士的方式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和县城区 指汉丰街道办,文峰街道办 云枫街道办 镇东街道办、丰乐街道办,以下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和园区外来务工人员可向县教委,县卫生局。县工业园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二,18周岁以上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第四章.申请要求、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有关材料。一.中等偏下收入的县内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县内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2 婚姻状况证明,己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3,收入证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提交劳动 聘用。合同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查询证明、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费查询证明。5.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登记信息证明。6 保证人出具的担保书、7,县住房保障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县内城镇新就业无房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 县内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2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录用文件,3 婚姻状况证明,己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查询证明,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费查询证明,5,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证明、6、保证人出具的担保书,7,县住房保障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 婚姻状况证明,己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查询证明.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费查询证明,5 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登记信息证明,6、保证人出具的担保书.7。县住房保障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四。保证人的担保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可由其工作单位作为保证人出具担保书.无工作单位的 可由本县户籍有稳定收入且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五,其他材料,1。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县人力社保局出具引进人才证明,2。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银行 直管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本单位出具证明。送县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3 县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 英模证书,4、城市见义勇为人员,烈属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人员提供荣誉证书或立功受奖证书.5。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第五章。申请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两级审核,一次公示,制度,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体程序 一。个人如实申请,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城区、县教委 县卫生局 县工业园区或县住房保障局公布的申请点领取申请表格、2,申请表填写完整后 凭身份证,户口簿.或就业劳动合同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住房.工资等证明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城区或县教委、县卫生局。县工业园区报名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城区或县教委,县卫生局,县工业园区评议、初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初审、三.县住房保障局复核审定。建立相关部门收入审核联审联批制度,县国土房管.民政,公安.工商,财政、社保.税务。金融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教育,卫生.工业园区等部门 单位协作配合.规范受理流程.严格收入审核,1,申请家庭应如实填报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教委。县卫生局、县工业园区负责通过书面审查 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 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3,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己登记或备案的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农房、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 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4.县住房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己享受廉租房保障。租住国家直管公房和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及移民搬迁住房销号合同后尚未办理产权证的移民搬迁房等情况进行审核.5.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低保和受救济情况进行审核,6,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车辆,户籍登记变更等情况进行审核,7.工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情况进行审核 8、财政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进行审核 9。社保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核。1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审核。11 金融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征信记录等进行审核.12。县地税局,县国税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审核,第十八条、有关单位收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核查工作并反馈。第十九条、县住房保障局根据各部门书面复函的协查情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并签字确认,第二十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政府.县国土房管局网站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局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复审结果、内容.将联合复审情况录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签字盖章确认后,完成登记,第六章 配租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上选择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住房。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制,具体轮候办法和具体实物配租方案由县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对以下对象实行优先配租 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开县工作的县级以上英模 劳模.城市见义勇为人员 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人员及老年人 指申请人。住房困难家庭对象。第二十三条.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对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县住房保障局在摇号或抽签前1个月向社会预告以下事项.摇号或抽签的时间和地点、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租金 位置等情况、摇号中签的比例和操作规程,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摇号或抽签时应公开进行,并由公证人员公证,同时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 保障对象代表和新闻记者实施监督、教育,卫生等系统及县工业园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该系统和部门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配租.并将配租结果送县住房保障局备案、县城区或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房保障局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配租。由县住房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 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通知单,第二十四条、县住房保障局向中签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核发。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准入通知单 并注明面积,租金,位置、第二十五条,摇号中签的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第二十六条,未中签家庭进入申请人轮候库 申请人可在相关网站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 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 重新审核资格,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房源充足。在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配租要求的前提下、公租住房和廉租住房及国家直管公房可并轨运行.第二十八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 和、开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相关规定办理,并在轮候配租时享有优先权 一 廉租住房家庭应申请户籍所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二。廉租住房家庭配租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三 廉租住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现行廉租住房政策规定交纳租金,并优惠部分物业服务费.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的差额部分由廉租住房家庭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七章.租赁管理,第二十九条、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长为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第三十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 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 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三。租赁期限,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五、房屋维修责任,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七,其他约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需按6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并提供履约保证人.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或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发生变化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 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三十三条、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 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第三十四条、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 应负责维修或赔偿、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造成本的贷款利息 维护费等因素确定、第三十六条、新安置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期 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50.计收,第三十七条,己入住的廉租住房和国家直管公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后的租金标准、一、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 租金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 二、享受离休待遇的老红军干部及已故老红军的配偶,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和县残联确认并出具有正式证明的残疾人救济户,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期 同区域 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10.计收 三,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属.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期 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12,计收,四 属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集体。关破企业退休职工的,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期 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15,计收,五、属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20.计收、六 属高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期。同区域 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计收.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在每月底前按月交纳租金,也可按季交纳租金。未按期交纳的 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第三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由县住房保障局统一缴入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 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等工作、第四十一条。县住房保障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等工作.第四十二条.县住房保障局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八章,退出管理.第四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 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第四十四条。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 继承等方式在本县内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第四十五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五、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有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第四十六条、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 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第四十七条。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 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第四十八条、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由县住房保障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九章,出售管理.第四十九条,承租人连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5年以上没有拖欠租金的,可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五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国土房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需一次性付款 公租房购买人应按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未出售公租房的专项维修费用由县级财政安排解决,第五十一条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 可以继承 抵押 第五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后抵押。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第五十三条.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第十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县住房保障局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第五十五条。县住房保障局应当组织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县住房保障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 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 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第五十六条。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公共租赁住房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等.违者依法进行处罚.第五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照各,自职责调查核实作出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出售,回购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 以下,包括本数。第六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的教育,卫生等系统及县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自身的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自行制定分配。管理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并将配租资料送县住房保障局统一备案管理,已入住的廉租住房和国家直管公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县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第六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