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地质环境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贺州市地质环境项目评审管理。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桂国土资规。2015。8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规范项目评审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党发.2015、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的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贺州市实际.特制定 贺州市地质环境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发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贺州市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评审管理、对投资预算50万元 含50万元。30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验收鉴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监测规划由贺州市国土资源局主管科室组织评审,其评审办法由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另行以工作方案的形式作出规定。第三条。地质环境项目评审是指评审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组织专家对送审单位报审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 等评审材料进行技术性评审。本办法所称的评审机构是指受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组织评审的单位、送审单位是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的编制单位 个人、或项目业主.第四条,评审活动必须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章 评审权限。第五条、市级发证矿山的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不设县 区、一级预审环节。县级发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委托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第六条。矿山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对送审单位提交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送审稿 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包括。矿山是否符合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条件,矿区范围及已破坏,拟破坏的土地是否占用或损毁基本农田 矿山开采损毁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是否属实,方案恢复治理与复垦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是否同意方案复垦的范围 地类和面积等、第七条.贺州市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由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属地县、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对评估单位资质进行核验并签署意见,第三章、评审机构,第八条 评审机构由贺州市国土资源局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第九条。评审机构应为具有水工环或地质类高级职称专业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评审地点在贺州市城区内 第十条.贺州市国土资源局与确定的评审机构签订委托评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评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组织评审活动、签署评审意见,对评审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四章.评审组织程序.第十一条,组织评审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符合有关要求 一 送审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提交申请及评审材料。地质环境科应当自收到评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完整性,时效性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转送评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予以退件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二,由地质环境科按数量均衡的原则选择评审机构、并考虑送审单位与评审机构是否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 评审机构应在收到评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 评审机构确定评审日期后、提前3天发出评审通知 告知送审单位及相关参加评审单位,评审机构在评审会召开前3天将评审材料送达评审专家及参加评审单位,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一律采取现场核查与会议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在会议审查前由评审机构派出地质环境。复垦复绿方面共2个专家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及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对矿山现场进行核查,核查认为实际占用损毁土地面积与方案严重不符的,评审机构将评审材料退回送审单位,重新测绘修正后再组织会议审查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 评审以会议审查方式为主。专家认为评估报告表述不清 基础数据不准确的.可派出1名专家会同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现场核查.送审单位应当录制3 5分钟的现场调查视频 制作15 20分钟的简要介绍幻灯片,五。送审单位应在评审会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形成修改稿.另附修改说明,提交到评审机构.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专家应在专家组评审意见上签字、复核不合格的.退回送审单位修改完善.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复核合格后.在贺州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 涉密文件和图件须删除 公示无异议的,可装订成审定稿报评审机构,公示有异议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核实,经核实问题属实的、退回送审单位修改完善后再报评审机构复核 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问题不属实的 在贺州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公告,七 送审单位将复核合格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定稿,提交给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按程序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评审结论分为通过评审。原则通过评审和不通过评审三种,一.内容,格式符合编制技术要求。章节齐全、内容规范且合理可行的、予以通过评审 二 内容,格式基本符合编制技术要求 章节齐全。内容基本规范。基本合理可行。但仍需做一些修改完善的.予以原则通过评审、三.内容,格式不符合编制技术要求.章节不齐全,内容不规范。且不合理.不可行的.不予通过评审,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评审,一,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土地损毁的评估范围和级别不准确、将对评估结论造成重大影响的。二。矿山现状.土地损毁情况调查的范围,地类,面积和评估内容与矿山实际不符的.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分区以及土地复垦区。复垦责任区的划分与矿山实际不符的,四,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五,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目标 任务确定不符合实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工程部署.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布局不合理.措施可行性差.方案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重要指标达不到相关技术标准的,六.工程量的确定及费用的计算不准确,出现较大偏差的、七、编写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编写人员不到会场作介绍的 八.负责介绍编写情况的项目负责人或编写人员对专家质询的问题均不能正确回答的.九,矿山生产占用并破坏耕地,不复垦为同类型同数量同等别地类。达不到,占一补一。的,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通过评审、一 评估范围不准确,对评估结论造成重大影响的。二,论据与结论不一致,结论性错误的.三 重要灾种评估缺失的,四.一般章节小结出现三处、含 以上错误的.重要章节小结出现二处,含、以上错误的,五。负责介绍编制情况的项目负责人或编写人员对专家质询的问题均不能正确回答的.第十五条.评审实行.一次评审.一次告知.一次补正、原则 不能通过评审的,送审单位须按评审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修改,补正后,重新送审.未按要求补正的 不予再评审、第十六条,送审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机构提出质疑 评审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质疑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原评审专家组进行检查核实 并将质疑解答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送审单位.第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审定稿.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局批准后生效,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审定稿 经评审机构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五章、评审专家组。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具有水工环、地质类.土地复垦类。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复垦,农业,林业,采矿,预算造价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技术职称,并入选贺州市地质环境评审项目专家库。第十九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评审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水工环,地质类专家2名,土地复垦类专家1名,采矿专家1名,预算造价专家1名,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审批办 耕地保护科,规划科技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等科室单位及矿山所在的县.区,国土资源局派人参加评审会,并依科室.中心,职责提出评审意见、不能派人参加的、须由科室.中心,负责人。属地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级评估.评审专家组由3名水工环.地质类专家组成,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评审专家组由2名水工环或地质类专家组成 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项目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局派人参加,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由评审机构在贺州市地质环境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按类别随机抽取确定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项目业主须派人参加评审,第六章,送审单位.个人、第二十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不须具备资质.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编制资质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编制人员须到现场调查.并在文本中附上现场调查照片 第七章、评审材料管理,第二十五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评审材料要求.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送审稿,12套。含附件,附表,附图,电子文档1份。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定稿 不少于5套.含附件 附表,附图 刻录光盘1份、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格式及附件。附表,附图等符合.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7月,要求。评审专家及评审代表不得要求提供附录以外的材料。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说明书,评审材料要求.一,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送审稿。5套.含附件、附表、附图,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送审稿、4套,含附件,附表.附图,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 审定稿 不少于3套 含附件.附表.附图,刻录光盘1份。第二十七条、评审机构应对来件进行登记 填写评审工作记录及责任表.评审会议通知等相关材料报送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归档备查,做好材料归档,一次评审一个独立档案,涉密资料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传递,保管 第八章,评审依据.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依据。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4号、二、广西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DB45、T,382,2006、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17号。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701,2010,五,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DB45.T、892.2012。六、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 七.区域地质图图例。GB、958、99 八、其他有关规定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评审依据为广西、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DB45。T382、2006、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17号。等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第九章、评审费用,第三十条,评审工作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实际发生的评审项目数量支付给评审机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工作费用为每个项目不高于5000元,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说明书,评审工作费用为每个项目不高于4000元.评审机构不得向送审单位,个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评审工作费用用于外地评审专家来回交通。食宿发生的费用以及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发生的办公费用,包括评审机构对评审材料的审查、评审材料送达评审专家,会场组织.出具评审意见书、组织评审专家现场核查.材料复核等、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由送审单位。采矿权 申请,人或项目业主承担 支付标准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除评审专家外。其余参加评审会议人员不得领取评审劳务费。第三十四条 评审未通过重新提交评审的,评审工作费用和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由送审单位或项目业主承担、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按照本管理办法对评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客观.公平、公正性等进行不定期抽检.以确保评审质量、每年的抽检率不低于5。第三十六条.评审机构不得通过送审单位直接将送审材料送交评审专家,在评审会召开前,不得将评审专家名单告知送审单位、第三十七条,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委托 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要求组织评审就出具评审意见书的.二.授意评审专家作出不公正评审意见的 三.修改稿未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并达到合格 就出具评审意见书的、四、向送审单位,个人.另行收取其他费用的、第三十八条。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评审的人员和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应依法履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 与送审单位串通一气 弄虚作假 影响评审活动正常开展或影响评审结果的 二,收受送审单位或项目业主给予的劳务费、礼金礼品,有价证劵的 第三十九条。技术评审实行专家组负责制,评审专家组向评审机构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评审专家组成员独立评审,提出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合规性.正确性负责,评审专家不得在召开评审会议之前与送审单位有直接联系 第四十条.评审专家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取消评审资格并剔除出专家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 接到评审通知后.无故拒绝参加评审 或临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未在评审开始前告知的,二。与采矿权,申请,人。项目业主,送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申请回避的,三.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言论 有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评审的。四。拒不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结论书面意见的,或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和投诉、不积极进行解答和澄清的。五.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六,给不符合条件通过评审的材料给予通过评审导致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一条.编制单位,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 第二次列入黑名单,并在5年内不得从事贺州市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 编制工作.一、出租.出借本单位资质或允许外单位、个人。挂靠的,二 未进行现场调查随意杜撰数据的,三,迎合项目业主或在项目业主授意下修改重要数据导致结论严重错误的,第四十二条,送审单位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评审机构应当终止评审,已经完成评审的,应予以撤销,并报告市国土资源局,第十一章、附 则。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贺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效期5年。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发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