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规划区村庄改造建设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贺州市城市建设的发展 改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庄的人居环境 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村庄改建改造.新建 扩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村庄的改造建设必须尊重历史,民风、民俗、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村民利益并重、完善功能,改善实施。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第二章、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第四条,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村庄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八步区 平桂管理区住建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村庄建房建设管理,第五条,村庄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当地实际。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划编制的要求,内容、深度和标准要求,村庄实施规划必须依据我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村民建房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确定的农村居住点范围内合理安排。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第六条.村庄的规划编制完成后。经街道办、镇政府。城区人民政府,管委,审查。由城区人民政府 管委,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章、规划的实施第七条,鼓励各村庄连片改造建设,连片改造建设可享受我市有关建设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第八条.鼓励利用外资和社会闲散资金与村民一起对村庄按照规划进行改造.第九条.集中连片改造的村庄 可享受报建费用的减免.其城市配套费按原有村庄建筑面积减半收取,其他属市级的事业服务性收费的减半收取。单独改造的村民 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的工程报建费用计收、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连片改造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连片改造项目由城区人民政府,管委,审批,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民 需要单独进行改造建设的。由城区住建部门初审,出具初步意见,其村民房屋建设的面积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越建筑占地面积和人均居住面积标准进行建设 且不得超过五层 报市住建部门审定后、由城区住建部门负责实施管理、第十二条,村民确实因住房困难或无房户的 经村、街道,城区审核 确需新选址用地建设的,需报市住建部门审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严格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风貌.风格进行建设,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不在城市规划区的村民单独新建,改建住房 由城区住建部门按照村庄规划进行管理审批。其建筑的占地面积和人均居住面积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标准,第十四条.村民建房必须遵循以下规定,一、必须依法实行,一户一宅 制、整栋农房层数原则上控制在二至三层。总高控制在、7 10。米 并严格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风貌。风格进行建设 整栋农房层数如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区多层建筑规划设计有关规定、要求的,可参照该规定、二、应尽量利用老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设住房.三 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建 一经获批的农民建房.一年内应开工建设,否则 必须重新申请。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单独申请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申请人是所辖区域的村民、且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二。无房产或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户的住房拥挤户 三 原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乡 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四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旧村改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 必须调整搬迁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村民建房,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二。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性住房的,三,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次申请建房的。四,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五 只有一个子女或虽有多个子女但均未达婚龄。与父母分户申请建住宅的,第十七条.农民申报建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三 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 四 国土部门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五 经依法审定的村庄规划图。六,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八条.村民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对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核发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予核发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房屋新建的。不予审批 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 6,个月内向市房产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村民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在颁发证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村民建房有关证照和图件资料自行失效,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核定的建房占地面积。建筑位置 建筑层数,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核同意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规划.一书一证,或违反规划、一书一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审批、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使用过期证件进行建设的 城市居民弄虚作假取得村民乡村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转让.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区规划部门依法处理,对村民违法建房的拆除.由城区人民政府 管委.负责组织实施,住建,国土等部门协同配合.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村民违章建房的处罚由区住建局负责办理并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实施之前的已建的村民建房。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按规定补办手续.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 二,建房户只有一处宅基地.且用地,建筑面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 三、未下达违法建房限期拆除通知的、第二十四条,本管理规定由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暂行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