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和用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秩序 杜绝城市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一 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和用地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二、项目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出让、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建设规划以及有关产业政策.市场供需等情况、会同市发改,住建。房产等相关部门制定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年度的项目建设用地出让计划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建设项目用地应将规划条件和建筑体量方案纳入出让合同,市住建部门根据项目用地供地计划,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拟出让地块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及建筑体量方案,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设计条件应包含下列内容。一,地块的位置。范围 使用性质.二。容积率.建筑密度.商业建筑比例.绿地率。配套车位要求,三,建筑体量设计方案,应包含建筑长,宽 高等指标、建筑红线退让距离要求,四,公厕,垃圾中转等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地块出入口方位及交通组织方式等要求、其余建设指标及立面、屋顶等规划设计要求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前报批。四 加强土地征收实施主体的管理.严格执行.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批准办法 试行,贺政办发 2010.180号、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统一纳入市年度征地计划范围、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区人民政府、管委,按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具体组织实施 禁止意向项目业主或其他机构私自组织征地拆迁、对擅自进行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法律责任、征地拆迁不得使用意向项目业主的资金,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政府投融资平台筹措、统一调拨使用,五、严格项目建设用地预审 对于建设项目用地,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7号令、进行审查,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尤其在项目产业政策、选址合理性。是否确需占用农用地或耕地,用地规模,投资强度等方面严格把关 对于禁止供地类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通过用地预审,对于限制供地类建设项目要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审查.对按规定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土地不得通过先行规划选址等各种方式事先确定项目业主、六,严格房地产建设项目规划和建设审批。对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项目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 151号 文件规定。市住建,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确定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实施.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规范编制拟供地块出让方案、规划和建设条件除规定指标外,还应有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制结构比例,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筑的控制标准及相应的套型结构比例。住房建设项目须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应明确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等.七,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招拍挂出让土地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必须严格按照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 规范运作、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土地供应原则上要净地出让。不得,毛地、出让,严格执行商品住房单宗出让面积的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八,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行使土地出让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督促土地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 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拖欠土地价款期间要限制其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 对于未按合同约定开工竣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 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 市住建部门应积极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 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对开发宗地进行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竣工核验 严格查处擅自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行为.对因特殊需要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或其他规划设计条件及建筑体量方案的项目用地.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建筑体量方案函告市国土资源部门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住建部门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建筑体量方案.按规定办理相关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或其他规划设计条件 建筑体量方案的用地手续,在未完善上述用地手续情况下 不得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九,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和登记管理 使用经营性土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房屋产权登记应严格遵循项目建设至一定规模、取得预售许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登记备案。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备案。单体房屋权属的总登记。办理分户房屋权属证书环节并按各环节要求进行。各环节要求如下,一。预售许可。项目建设达一定规模后.市房产管理部门对照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设计条件及建筑体量方案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方可启动许可申请受理工作、按要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工建设的资金达到25 以上后、项目业主可取得预售许可,可以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合同签订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完工后 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并在市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项目工程方可交付使用.三.房屋权属登记。项目业主持竣工单位工程的有关资料到市房产局办理权属总登记。对工程项目的权属先进行确权,然后再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分户的房屋权属证书 十、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工作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后 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协调项目业主组织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通过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认开发项目已按规定完成建设内容,达到规划设计条件及建筑体量方案要求.十一,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