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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 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百色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 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管网及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时所产生的弃土 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第四条。百色市市政管理局是负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 区,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主管部门。是各县,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并纳入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二 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三、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四 指导。协调 监督,检查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工作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二,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三 监督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五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筑垃圾的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清理责任的原则、建筑垃圾应及时处置,防止污染环境、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应当向市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市,县。区、市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消纳场.第九条,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县,区,市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市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二,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证明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三。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四.选择倾倒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的名称,五。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土建部分 第十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应当注明以下事项、一。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载质量、机动车号牌.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及卸放建筑垃圾的地点。六 文件的有效期限、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须拥有具备以下条件的车辆 并经市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承运建筑垃圾 一.承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二,承运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运输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具备以上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 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上应标明运输车辆车牌号和运输路线,时间及有效期限。第十二条、市政主管部门应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同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核准文件副本.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同时随车携带核准文件副本以便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的核准事项实施运输活动、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动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按指定的地点。时间.路线装载和处置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沿途丢弃 遗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车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的时间,线路 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堆放和清运建筑垃圾.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应当密封,遮盖。不得沿途抛散,遗漏污染市容、第十六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地由市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筑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有计划的建设、第十七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公示场地布局图 进场路线图,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地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制定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第十八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 出入口道路须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含经批准的消纳场。的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碾压,二 保持进入消纳场的道路整洁.畅通,三 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四,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五、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 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横溢 六。不得受纳无回填利用价值的建筑垃圾及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第二十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停止使用时 设立或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对消纳场地实施覆盖,或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处理,并以书面形式报市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市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土地用途证明、三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四,收纳的建筑垃圾种类、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 核发建筑垃圾消纳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运输单位需要变更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建筑垃圾运输证明 建筑垃圾消纳核准文件的内容的 应向市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散或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居民因装饰,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各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应指定临时堆放地点,并报市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有偿清运,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因建筑等特殊需要 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如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做好安全防围措施,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市 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市.且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三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 生活垃圾和有毒害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涂改 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条县,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对建建筑垃圾实施管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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