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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避免工程建设等不当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12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3,944号 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用地。城市规划、乡镇规划,村规划,项目业主均应委托专业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完成。在地质灾害不易发区、低易发区内选址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县国土房管局应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后,综合考虑项目对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 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出具书面意见.二、评估单位选取在开县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必须是在市国土房管局登记备案的评估单位.评估单位的确定方式分为市级抽签.县级抽签和业主自选三种,一,需到市国土房管局随机抽取评估单位的项目。简称市级抽签项目,1.已治理的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的建设项目,2、除露天非煤矿山外的需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矿山开采项目。二.需到县国土房管局随机抽取评估单位的项目.简称县级抽签项目。1.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的政府投资和房地产开发项目.2、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交通.能源.水利 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露天非煤矿山需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矿山开采项目,除上述项目外。项目业主可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市国土房管局登记备案的评估单位、也可到县国土房管局随机抽取评估单位,三。安全影响专题论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体周边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通知,渝办 2007,28号,要求。对在已治理地质灾害体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必须先进行安全影响专题论证、在此基础上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非三峡库区已治理地质灾害体及其周边的建设项目参照该通知执行,安全影响论证工作原则上应当由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设计单位承担 原设计单位不愿承担安全影响论证工作的.应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对拒不出具书面意见的,由县国土房管局证明后、项目业主到市国土房管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信息库中随机抽取承担单位.四,落实工作责任,一,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具体承担评估备案 资料汇交等工作,对配套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邀请县国土房管局参与竣工验收,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二.凡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县发展改革委不得办理项目审批 核准或备案手续,县规划局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管落实,县城乡建委负责城乡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督促落实,县交委负责公路,航道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督促落实,县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督促落实。县移民局负责三峡库区。移民迁建相关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督促落实。县市政园林局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督促落实,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业主委托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督促项目业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 对因没有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引发地质灾害的 除追究项目业主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项目审批单位的责任。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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