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基础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电力基础设施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盗窃 破坏电力基础设施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形成严重威胁、为切实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等法律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电力基础设施保护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电力设施保护的工作格局。具体目标为、一、不发生因盗窃,破坏等外力所致的六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二.不发生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导致全县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三.不发生因,三电 广电 电信.移动。联通、攀附电力杆塔、穿越电力线路等不符安全规定的通讯线路所造成的较大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四、不发生因规划不当导致电力设施受破坏事件。五。不发生因监督管理失责或不履责及行政不作为导致的电力设施遭受破坏事件.二.工作职责.一。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制定全县电力设施保护有关政策.配合组织编制并实施县电力设施发展规划。统筹协调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二,县经济信息委.负责全县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电力设施管理部门职责 依法查处危及电力设施及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检查 指导和协调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三、县公安局 负责指导供电企业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电力设施人防,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措施,开展治安检查.排查整改治安隐患。调查处理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治安纠纷、依法查处涉及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无照经营电力设施器材等违法行为,四、县城乡建委 负责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督促建设单位主动与电力设施保护区域权属单位沟通会商,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电力设施保护方案。落实电力设施保护措施,五.县规划局。负责城区及跨乡镇电力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许可。在规划管理中对电力设施两侧的安全保护距离进行控制。将业主提供的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电力设施规划资料纳入城乡规划数据库.六,县交委,在规划和审批各等级道路、桥涵时、如需占用电力设施保护通道 应先征求供电部门的意见,确保符合安全距离要求,负责督促公路。水运等交通企业落实与电力设施企业共同制定的保护方案、督促施工中按照有关规定保护电力设施。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因交通施工造成的破坏电力设施事故,七 县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与电力设施形成交叉,重叠的工程设计前期监督管理,负责在建水利设施,河道治理开发和农村水利建设等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运行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电力设施施工中安全穿越水利工程等事宜。八 县安监局 履行电力设施保护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审查 负责电力设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九.县林业局。负责监督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展的种植行为,对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违法种植行为主动介入并依法处理.消除安全隐患。依照.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按程序办理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治所需占用林地的审批手续,十.县市政园林局,负责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城市道路占挖许可审查内容,对达不到保护规定的不予审批、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涉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与电力设施形成交叉、重叠.相邻的市政排水,供水。供气等地下电力设施开展安全运行监管.避免市政基础设施在施工与运行中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衔接辖区供电营业所,及时处理电力建设中的各种纠纷.排查各种矛盾、组织人员参与电力线路走廊的排障。清障工作 及时制止本区域内侵占、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 十二、广电.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对攀附电力杆塔,穿越电力线路等不符安全规定的通讯线路,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符合安全距离.对新架设的通讯线路与供电线路存在交叉。穿越的、应主动衔接供电企业进行现场勘查,须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后方可实施 三。工作要求。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电力部门要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二.各单位要增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 发挥群众的能动作用。群防群治,形成合力,坚决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三.各单位要加强工作宣传,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