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和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养护和管理、切实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薄弱的问题、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重庆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渝财农。2010。46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所有人有责任和义务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订立各项管护合同,使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长期正常运行。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小型水库、山坪塘 蓄水池、石河堰,泵站。引水堰,灌溉渠,排水渠.管灌.喷灌,微灌等、的新建改造.除险加固.水毁修复,清淤岁修,维护管理,第二章,管护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县政府有关部门职责、一 县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农业水价和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二,县财政局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的落实.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三 县农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综合利用工作 四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农田水利工程土地权属的确权登记工作。五,县水务局负责颁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权属证 负责审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财政补助资金的实施方案。并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进行检查等工作。第五条,乡镇.街道.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 安全运行和维护工作的领导 督促村。组落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运行安全、乡镇.街道,要对各村工程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每季度检查一次、半年一小结 年终一总评。第六条.各片区水利水保站负责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新建改造,除险加固,水毁修复等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登记造册等工作 第七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确管护组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在村委会负责本村域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具体工作、村委会应积极组织工程产权所有者。受益农户和村组集体或联户组建用水户协会。负责受益范围内的工程管护工作、对未组建用水户协会的应督促工程权属所有者落实工程管护工作。第八条 组建用水户协会管理的,工程权属所有者应将所辖范围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交付给成立的各用水户协会使用和管理。并监督用水户协会对所辖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维护和管理.第九条.各村范围内的所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都应落实管护人员,并由管护组织与管护人签订承包经营,管护,合同.明确管护内容 管护标准,明确责,权 利,合同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五年,管护人员应加强蓄水工程的水质管理.水质达到三类水质以上,禁止肥水养鱼、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管护组织可无条件终止合同。第十条、在承包经营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规定需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整治和收回 承包经营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管护组织的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管护组织不承担任何补偿,承包经营费、管护费,按实际承包.管护,时间计算,第十一条,各村要建立工程管护档案 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用水户情况 工程设施布局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十二条,加大工程管护宣传工作 增强群管群护意识,实行,专管。与,群管 有机结合,乡镇 街道。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工程管护的法律,法规,把工程管护制度纳入乡规民约之中.第三章、管护人员选聘与管理第十三条,管护人员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用水户协会民主选举,公开竞争产生 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村委会初审.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同时要尽量维持管护队伍的基本稳定,没有特殊情况 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第十四条。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第十五条、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水利设施布局。工程设施的结构,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方案、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承包管护的工程设施 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第十六条,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管理.由管护组织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第四章,管护的主要内容第十七条 日常管理工作。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平时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汛期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遇大雨,暴雨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巡查要有记录 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工程权属所有者 村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工程安全,日常管护工作应做到.一查,二报 三管.四护、一查.坚持对所管护工程进行定期巡查和雨中 雨后检查。查工程完好状况和人为、自然损坏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二报.一是管护人员在正常情况下定期汇报工程情况 二是遇自然或人为损坏的情况下 应立即报告受损情况,原因,临时处置措施及结果等,对危及下游群众安全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疏散转移下游群众,三管,管人,管车.管牲畜,使工程的各项设施不出现各种破坏,四护,护工程,确保塘坝 沟渠等工程不垮塌.设施不损坏、护安全,确保工程安全设施和警示标语、标志完好,坚决防止发生溺水等安全事故,护环境、监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和确保水源不受污染、护畅通.确保沟渠不淤不堵,工程运行和用水秩序正常 第五章、管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第十八条,管护经费筹集.工程管护维修所需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权属所有者或用水户协会通过收取水费、工程经营承包费。受益群众集资,社会捐助 财政补助资金等多种形式筹集 一,各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应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订灌溉用水管理制度和水费征收制度,积极收取水费、二.各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负责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方案.先向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经初审后.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申报.三。县水务局,县财政局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照轻重缓急和.谁积极,支持谁,的原则.对申报的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批复、第十九条。管护经费使用和管理、一、管护经费主要用于本辖区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及维护开支 工程管护单位应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专户或专帐管理、二、管护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车辆.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 补贴等费用开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检查、县水务局,财政局每年要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三。凡未组建用水户协会或管水组织运作不规范。没有配备专,兼.职管护人员,协会没有签订管护合同,协会没有收取受益户水费.或管护资金.管护成效不明显的,县水务局均不接受专项维护资金的申报.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条 对在工程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优先安排专项维护资金 第二十一条.因管护人员个人行为.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严重损毁的 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 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梁平县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