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 县城 建制镇及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 图纸 图表 声像 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第四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明确人员编制 将馆舍建设,信息化建设和档案的保护 管理等所需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件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各县 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是玉林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是各县.市,区。城建档案馆 室,负责本辖区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监督指导。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第六条 从事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第二章,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和移交。第七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 城乡建设工程档案。主要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园林建设和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工程、城乡防洪工程、抗震工程的前期,施工以及竣工验收各环节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和图纸。二、人民防空档案中与城乡建设相关的项目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档案。三.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乡行政区域的地下管线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四,建设系统内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园林绿化 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 房地产等业务技术档案.五、城乡交通 电力、邮政电信.铁路等与城乡建设有关的档案 城乡地下管线普查结果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 城乡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绘制的动态地下专业管线图,六、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 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资料 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本办法第七条,一 项规定的城乡建设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城乡建设档案,由责任单位负责报送。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工程档案,按期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按照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凡属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除向当地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外 还需向相关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第九条.城乡建设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 归档的文件为原件.二。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规格统一、归档文件的整理符合国家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的规范、三 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且手续完备 竣工图的修改符合规范要求.四。图片,影像、声音文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五、归档的建设电子档案与实体档案一致。第十条.城乡建设档案的移交时限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二 建,构。筑物改 扩 建和市政设施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充相关建设工程档案 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三.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四,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报送城建档案馆。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五,建制镇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建制镇人民政府必须在归档后三年内报送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第十一条,逐步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实行实体档案和建设电子档案双套管理.建设电子档案应当实行异地备份,确保档案信息的规范。有效、安全和共享 第三章、保管与利用.第十二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整理。著录 统计、鉴定.销毁,编研.提供利用等管理制度。按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完善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的现代化管理 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持身份证,单位介绍信,产权证等有效证件。按有关规定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境外机构和个人利用城乡建设档案的.需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并经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形成 移交、捐赠,寄存的城乡建设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无偿提供,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十五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盖有档案证明专用章的档案复制件.其利用价值和证明效力等同于原件,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利用.遵循便民原则,对需要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处理、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中心城区的建设工程和市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跨县 市,区,的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 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中心城区以外的城乡建设档案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市。区 城乡建设档案机构负责收集 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并定期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馆藏目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前两款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第十九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业务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 对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 编制.整理,归档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二.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省 市,县 市,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编制 整理。归档工作。并指派专人进行具体指导,三。对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标准 规范进行公示 四,按照相关规定接收城乡建设档案,并提供利用和服务,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档案实行登记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与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 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城乡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应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损毁 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城乡建设档案以及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以上城乡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玉林市人民政府2000年9月30,日颁布实施的,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玉政发。2000.42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玉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