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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小城镇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小城镇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设工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从报建.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以及保修全过程中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设工程经营活动及其场所。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小城镇为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在本市境内小城镇从事建设工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县 市。区。含管理区 开发区、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上级住建部门的委托统一管理本辖区内小城镇的建筑市场。工商,物价 审计。财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经营活动、必须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滥用职权干预或者垄断小城镇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经营活动 第二章 发包管理.第七条 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二.有与该工程建设相应的资金。并能承担工程价款的支付责任,三,实行招标发包的,应符合有关规定,有与发包的建设工程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的人员 不具备前款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代理招标发包,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办理报建手续 二。有满足勘察 设计要求的资料和勘察,设计说明书.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发包 除应当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领取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符合发包条件的建设工程,由发包方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方式发包,择优确定资质等级符合建设工程要求的承包方 属政府投资工程的发包.应符合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招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玉政发.2007。9号 的规定.发包方不得以承包方垫资施工作为发包条件。第十一条。发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勘察,设计 施工。设备采购或者群体工程的单位工程分别发包,发包方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支解发包.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发包方必须依法向本辖区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在建设工程发包办理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后 必须向负责办理报建手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否则不得开工、质量 安全监督手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发包方不得指定其生产。销售单位,第十四条,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或者终止建设.发包方必须自中止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承包方协商、订立书面协议。报原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后需要重新发包的建设工程。必须重新办理发包手续,中止建设的工程未重新发包的,恢复施工的。应按照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建设工程发包中收受贿赂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三章。承包管理,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禁止无证或者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建设工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必须由具有资格证件的人员担任的工作岗位,无证人员不得担任,第十七条,承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实行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工 设备采购单项承包的建设工程。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需要分包的工程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方.分包后必须报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分包方履行合同。分包方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对建设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造价和保修、承包方向发包方全面负责。分包方向承包方全面负责、第十八条,承包方在工程建设中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现场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承包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承包建设工程,第四章。中介服务管理、第二十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质量检测 咨询。招标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开展中介服务活动.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 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咨询的机构不得同时接受招标方和投标方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咨询委托.第二十三条。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的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因中介服务机构的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合同与造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从事建设工程经营活动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合同文本格式签订,第二十六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主要条件与中标承诺的条件必须一致、同一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与监理委托合同的同一内容约定应当一致、总承包方或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的,分包合同与总包或者承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应当一致,有不一致的 以总包或者承包合同为准。第二十七条、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承包。分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的规定。合理确定工期 合理计价.明确质量和安全要求。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的标底价,预算控制价 投标报价、承包合同价、工程结算价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第三十条,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玉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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