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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其他县,市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 市、区.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市国土、环保、林业.水利。城管.公路,交通,铁路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城市绿线划定工作纳入各规划阶段的强制性内容,第二章 绿线规划界定和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颁布实施,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 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等 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乡规划.城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 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界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二条,编制城市绿线要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 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 按规划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江河湖岸,水库周围.湿地。山体。道路两侧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四 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十三条、界定为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界定为城市绿线内的规划土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办理相关手续、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十五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新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公园设计规范,CJJ75 9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等标准和要求建设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及其设施 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第十八条,各类改建 扩建.新建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划定城市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绿线图。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第十九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方案,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时 应将附属绿化工程列为规划核实内容。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章。绿线调整,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的规定进行.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须经市城乡规划,市园林绿化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同时 临时占用绿地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补偿费,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二。攀折、损毁植物、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五。有损城市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第二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下列分工进行,1、城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广场 街旁小游园、小绿地.干道绿化带.风景林、防护林等绿地。由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各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接受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3.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城区政府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接受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4,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5 在私人庭院内种植树木 由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绿化管理。6,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 应当移交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7 城市居民应负责做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第二十六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或设施 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绿化的效果、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纠正 并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转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玉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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