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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 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 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其范围包括水体以及其外因拓宽 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水域控制保护范围,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水系应当划定蓝线,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第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各类城乡规划时 应当确定城乡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与城乡规划一并报批、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二。与同阶段城乡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七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乡规划一并报批.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八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依法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根据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报经市住建部门同意 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第十条.在蓝线管理范围内从事的各类活动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改建,扩建的各类与防洪排涝,河道整治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严格限制,二.城市河道沿河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建筑特色 河道保持原有的河网格局。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挖取沙石等行为.四、擅自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第十二条。纳入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 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其控制范围由规划部门按照要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对不符合蓝线规划要求的,影响防洪抢险,除涝排水。行洪畅通.水环境保护以及影响城市河道景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整改,第十三条,住建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六条,住建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根据.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玉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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