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玉林市城市夜景灯光建设管理.规范夜景灯光设施,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玉林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夜景灯光设施、本细则所称的夜景灯光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各种灯光.包括道路,桥梁景观照明。沿街单位,小区楼宇亮化,绿化照明等 第三条、城市夜景灯光设施的设置与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统一管理,第四条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夜景灯光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 规划 财政,城管执法 园林,市政 供电、公安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夜景灯光设置范围,一、市区内的大中型建,构、筑物,重点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建,构,筑物.重要地区、重要节点及公共建.构、筑物、二。重点景区、景观视廊,三。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桥梁,广场。绿化景区 山体沿江水岸等.四、主要商业街区沿街楼宇,五.其它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建,构。筑物、第六条 夜景灯光设施建设主体 公共建.构,筑物 市政公用设施、桥梁,广场,重点景区,景观视廊,山体以及商业街区的夜景灯光设施。由市统一建设,新建十二层、包括十二层。以上建筑的夜景灯光设施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建设,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建设单位应按规划要求建设,其景观照明工程应当与建筑主体同时报批 同时施工.同时竣工使用、不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及.玉林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大中型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条。在本细则实施前已建成的在城市景观照明建设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不符合景观照明规划要求的 应当按规划要求进行改造,第九条,在城市主干道和重点街道。街区进行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时 其夜景灯光照明应当与建 构.筑物外立面装修同步完成、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图和施工规范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施工图和规范实施监理,工程竣工、进行移交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将完整的竣工资料交由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存档.第十一条,城市夜景灯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容市貌标准,在规划 设计、设置时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符合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二 与周围环境及建筑风格相协调 与建筑性质及功能相符 三 科学配置亮度与色彩 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 四。不得破坏建,构 筑物,文物.公共设施,五。应注意夜间照明实用性。景观性、科学性、注意节能,避免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六,不得有碍市容和有损城市形象,七、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八.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第十二条、城市夜景灯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光源.新设备,并按照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技术要求配置远程控制终端、提高城市夜景灯光设施建设管理水平.第十三条,夜景灯光设施所用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规范,同时要采取防水、防火 防风 防漏电.防爆、防雷击的保护措施。保证设施的牢固和使用安全,第十四条 新建 扩建,改建城市夜景灯光设施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建设,不得低于规定标准设计。建设、同时要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采用高效光源和照明工具以及节能控制技术 选用通过国家论证的高效节能产品,严禁使用低光效高能耗灯具、第十五条、承担夜景灯光亮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设计资质。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应采用经国家认证和质量检测合格且在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灯具、电缆。电器。元件等工程材料,第十六条.符合设计及规划要求的城市夜景灯光设施、建成后应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接电手续,纳入统一管理.夜景灯光设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按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保证亮灯时间和质量,除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外、每天23、00前须关闭夜景灯光设施 第十七条 夜景灯光实行专线专表,与其他用电负荷分开 不得在专线上搭接其他用电负荷。供电部门应及时办理城市夜景灯光项目用电手续 第十八条,已建设完毕的夜景灯光工程、应在接入城市照明远程控制系统和市政公用电网后 方可进行移交验收.第十九条、申报移交验收的夜景灯光工程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移交验收报告、含工程概况,完成情况 2、经审批的夜景灯光设计、施工图纸.工程合同,包括施工合同.监理合同、3,竣工资料含经业主和监理签字盖章的竣工图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情况 灯具安装,电缆线路。管道敷设.4 隐蔽工程及电气检查记录、电缆敷设.电气接地,防雷接地.绝缘电阻。5.光亮工程试运行报告、测量,参数、电流.电压。平均亮度值、6.基础工程隐蔽记录 7.有灯光控制系统的需提供技术资料.8。所有灯具,电缆及相关设备的合格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将竣工资料送交城市照明设施主管部门和接管单位审查合格后。保质期后 由城市照明设施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在验收合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未经验收合格的夜景灯光工程。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第二十二条,城市夜景灯光设施按以下分工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一 山体、公园夜景灯光设施由园林局接管.并负责该夜景灯光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 二,市政道路,含桥梁,附属的景观灯设施。由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接管,并负责日常管理。维修。三,其他楼宇夜景灯光设施由楼宇业主 单位管理。并负责本楼宇夜景灯光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所需经费由楼宇业主,单位自己承担 四、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控制夜景灯光设施的启闭 启闭时间根据季节变化调整,五、各业主单位不得私自启闭夜景灯光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启闭的需报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批准。政府有特别要求的。按要求执行、第二十三条、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养护管理.一.城市夜景灯光各管理单位应做好城市夜景灯光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管理看护制度,安装有远程监控系统的单位,业主,须配合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做好远程终端的维修养护工作 确保终端正常运行、二、保持景观照明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设施损坏或残缺的。应立即修复或更换、照明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处理、三.已废弃的景观照明设施,影响市容的 责任人应及时进行清理或者拆除、第二十四条、城市景观照明用电费用,属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统一控制启闭的、电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 属于商业经营性用途以及没有实行统一控制启闭的照明设施、电费由业主承担.报装用电和执行电价按有关文件执行,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夜景灯光设施的运行方式。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夜景灯光设施。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移建。停用夜景灯光设施的,必须经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同意,由申请拆除 移建,停用夜景灯光设施的单位承担相应费用。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夜景灯光设施 对损坏夜景灯光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十七条。供电部门负责保障夜景灯光的电力供应,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保障夜景灯光维修。管护资金。用于城市夜景灯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违反本细则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擅自设置 变更、迁移。拆除夜景灯光设施、二 在夜景灯光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构,筑物及有碍夜景灯光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三,擅自在夜景灯光设施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四,私自接用夜景照明电源,五。偷盗夜景灯光设施,六、打。砸夜景灯光设施 七 不听劝阻非法占用夜景灯光设施的 八。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九.其它有损夜景灯光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十条,夜景灯光设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由夜景灯光设施管理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