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障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 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等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应当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规范要求,从源头上严格把关,把市政消火栓方案设计和建设投资的审查纳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评估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的工作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划建设审批的各个环节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为市政道路工程配套内容。确保市政消火栓与、市政道路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安装。同步验收,财政部门应当按权限负责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和修复经费,供水部门应当负责市政消火栓补建和维护工作。对已建道路的市政消火栓设置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市政消火栓损坏的.组织实施补建和维护,每季度应当对管辖范围内所有的市政消火栓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调查 发现损坏的要及时进行修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市政消火栓的设置.维护。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市政消火栓的补建,维护经费.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供水部门统一管理,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日常检查中发现损坏或设置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部门 第九条,供水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工作 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有集中供水管网的乡镇建设市政消火栓 无市政消火栓或者灭火救援给水不足的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地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河流,湖泊,水库 池塘.水池。水井等水源地段设置消防车取水设施或者配备机动消防水泵,并将设置地点,数量等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市政消火栓和消防车取水设施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用于火灾预防或者灭火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三 其他妨害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因市政建设等情况确需拆除。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供水管网因故障或者维护需要停水的,应当事先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二条,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 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供水部门的同意,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