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 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桂建保,2014,34号,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玉政办发,2013.61号.玉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玉政发 2009,12号.玉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补充规定.玉政办发。2012、2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将原有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管理,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第三条。玉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 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包括建设,收购和租赁、和配租等管理工作。玉州区,福绵区人民政府和玉东新区管委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玉州区.福绵区和玉东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工作.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 初审工作。玉州区.福绵区人民政府和玉东新区管委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 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玉州区,福绵区和玉东新区住房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监察,税务 金融管理、物价、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第四条.玉州区、福绵区人民政府和玉东新区管委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含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第六条,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优先提供实物配租,在实施实物配租前可申请租赁补贴,用于市场上承租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无房大中专毕业生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行实物配租的方式、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七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或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市城镇社区居民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自申请当月起前3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的低收入线以下,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市城区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包括房改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拆迁安置房.商品住房.自建私房等,下同 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第八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或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市本地户籍 且在本市城区工作或居住。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市城区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第九条 新就业无房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工作满1年 含1年,以上、二、毕业不满五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三 主申请人已与我市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四。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市城区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第十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实际居住连续1年,含1年,以上并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二,主申请人工作稳定.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市城区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第十一条.申请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本单位或本辖区员工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市城区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或由于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确需在校值守等原因 可申请租赁学校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第十二条,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 开发区 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本辖区住房困难员工配租,优先解决本单位.本辖区新就业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有剩余房源的 可以由本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给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第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核、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负责受理申请,核实申请人的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后 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定工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市本级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玉州区,福绵区和玉东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已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三.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第十四条.申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核,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二,所在单位审查、公示后报送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经审核 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原则上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内每两年届满前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住所地居委会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保障家庭逾期未申请复核或者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其保障资格终止.第四章,配租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轮候与摇号结合的配租管理制度,实物配租时。优先保障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城镇住房救助的人群。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按照当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时缴纳租金、其中属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的、按照当地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实物配租的原廉租住房保障户。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如实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居委会申报变动情况 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继续保障、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实物配租的原廉租住房保障户.因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经申请.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仍给予实物配租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条文与,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玉政办发,2013.61号、玉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玉政发 2009,12号 玉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补充规定 玉政办发、2012 248号,不一致的 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所辖各县。市、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玉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