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 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 2号.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经济、技术,行政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制止用水浪费,优化用水结构,建立适应水资源条件的经济发展模式和产业布局,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第三条 坚持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全程管理,高效利用的节约用水原则。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第四条、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第五条,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当地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六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 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建设节水型社会,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专职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工作,城市新区类规划 重大产业基地规划 工业园区类规划、以及涉及大规模用水或者实施后对水资源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规划。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节约用水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节水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城市节水工作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全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八条,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九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 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鼓励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宣传节约用水知识,第十条.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水和不履行节约用水监管职责的行为.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和节水型载体建设标准 分类指导和推进区域,行业.用水单位,居民等节约用水工作 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长效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职责分工加强对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和节水型载体的指导。第十二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并报上一级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备案,节约用水规划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编制程序进行批准和实施,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节约用水规划编制本行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并抄送同级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建立中期用水评估和中期用水总量合理调整制度 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批准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第十四条,执行用水定额管理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广西重点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地方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广西的用水定额标准应不低于国家已制定的用水定额标准、用水定额标准应当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条件。产业结构变化和产品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用水计划核定.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标准.第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全区县级以上各行政区域的年度取水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第十六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单位。以下统称用水单位 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用水计划用水 计划用水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本条所称其他用水单位的类别和规模 由当地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确定,第十七条,新建、改建 扩建取用水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 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节水,三同时、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全程落实节水 三同时。制度,全区各级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八条.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程,定期组织开展水平衡测试,测试成果报送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 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依据。经测试发现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用水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 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的.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 生产规模、产品结构或者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测试、用水单位申请创建节水型单位 申请水效领跑者的。必须进行水平衡测试.第十九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完善用水统计指标,规范用水统计方法,保证用水统计数据真实、完整、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取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用水、节水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消费计量制度,用水单位应当依法安装和使用合格的计量设施,重点监控用水单位还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接入广西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由自治区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确定、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家制定发布的节水技术,工艺 产品,设备的推广目录和淘汰目录基础上。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推广目录和淘汰目录、禁止生产。进口 销售.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技术、工艺,产品。设备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水效标识制度 第二十三条,推行节水产品认证制度、用水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申请节水产品认证、取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使用伪造的节水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第二十四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制定节水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取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应当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 第二十五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 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优化工业用水结构 第二十六条。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节水管理制度。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采用循环用水 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建设节水型企业 工业企业生产,进口 销售的有强制性用水效率标准的用水产品,设备应当符合相应的强制性用水效率标准。第二十七条、水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制水损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八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 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推广节水型农艺和生物技术措施.优化农业种植结构,鼓励种植节水农作物 在水资源短缺地区,提倡发展低耗水型农作物,第二十九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建设节水型灌区,增加农业节水投入。已建成的农业用水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标准的 应逐步更新改造,第三十条,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个人因地制宜建设集雨水窖 水池.水塘等蓄水节水工程,拦蓄雨水、增加有效水源,第三十一条、餐饮,宾馆、水上娱乐等服务业单位,应当采用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游泳 洗浴、洗车,洗衣,高尔夫球场等特殊行业用水 应当采用低耗水 循环净化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用水计量设施,明确节水专职人员。加强用水设备、器具及管网日常管理.建设节水型单位.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名录中的节水产品。设备、本条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三十三条。提倡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物业公司和居民生活节水的指导、建设节水型居民小区、鼓励城乡居民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 第三十四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供水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工艺 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管理,防止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超过国家标准的供水管网渗漏水量不得纳入供水成本核算、供水企业自用水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区。不得擅自新建自备水井,已建的应当限期关闭,第三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园林。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第三十六条。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 下沉式广场 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等设施。第三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对雨水,微咸水 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并将其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除雨水外,其他非常规水源均不占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第四章.激励与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节约用水的投入,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的投入机制。引导鼓励社会资金 民间资本投资节水.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约用水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节水改造项目.节水示范项目和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应当优先立项,并给予资金扶持,第三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节约用水专项资金,支持节水技术研究开发,节水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水工程的实施。节水宣传培训 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条。鼓励企业和灌区实施水效领跑者行动。申报,入选后发挥示范效应,并适时将水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节水标准体系。同时给予水效领跑者资金.技术上的支持 鼓励水效领跑者产品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第四十一条。建立合同节水管理制度,鼓励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节水管理合同.提供节水诊断 融资.改造等服务 并以节水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实行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政策,建立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水成本的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实行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 超定额实行累进加价.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对高耗水行业实行限制性水价.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再生水生产实行优惠电价、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再生水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结合其水质和用途确定 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和再生水价.阶梯水价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征收累进加价的水资源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统筹用于节水管理 规划,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以及表彰奖励、第四十四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扶持和发展节约用水社会组织,引导公众广泛参与节约用水活动.鼓励节水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节约用水咨询 设计.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第四十五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节约用水规划.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及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 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